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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2月15日电-昨日,广东省金融办官方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注册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备案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现有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特殊要求除外),并提交申请材料。

广东省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组织

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事后监管,完善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广东省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注册,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申请,对辖区内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和建立相关机构档案。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也不作为贷款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由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受理,省级金融办统一备案。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可以负责受理相关信息。

第四条新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信息中介机构在点对点贷款中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注册备案。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设立并运营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相关安排,完成分类处置后申请注册。

第五条省级金融机构和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合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区内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鼓励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引入有实力的公司股东,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以上,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聘请在金融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强机构实力,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七条新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包括以下程序:

(一)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同业拆借信息中介”字样;

(二)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和资料报送省金融办,文件和资料应完整、正式合规。省金融办办理登记,并向申请登记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放登记证;

注册证书由省金融办设计印制,内容包括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省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八条新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向市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实际办公地点、组织形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应用名称等。(附件1);

(二)股东或投资者名单及其出资额和股权结构(附件2);

(3)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管理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险控制、信息科技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材料(附件4)、最近一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和前三名股东近一个月的信用报告。如果主要发起人和前三名股东是自然人,还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清单(附件5);

(九)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别和说明;

(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措施;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提交的备案文件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部控制制度、拟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的结论性意见)。);

(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管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新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书面合规管理承诺书,并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在运营期内,严格遵守《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细则》,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照法律法规,配合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市;

(三)同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分类和公示;

(四)准确、及时地填写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技术合作,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托管服务平台和基金托管银行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

(五)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通过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查、现场认证、现场调查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要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核查后对注册信息进行签名确认。

省金融办应当对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信息中介机构在点对点贷款中办理注册的具体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现有机构备案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本细则发布前,已设立并运营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申请注册的,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分类处置相关工作安排,受理合规机构的注册申请,并在完成整改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受理整改机构的注册申请。

已设立并运营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业务范围,并明确注明“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第十三条现有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提交申请材料。

如在此时间节点前不能完成整改,机构应向注册地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原因说明和整改计划,经注册地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本规则发布前,已设立并运营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注册时,应向注册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本指引第八条所列的注册材料,并提交该机构的整体业务情况、产品信息和违规整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2)未清偿余额前三名借款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发行情况);

(3)平台最新未偿余额前十名借款人及未偿金额列表(列表);

(4)贷方和借方的用户肖像;

(五)信息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6)PBC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报告;

(七)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八)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以内)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的种类、标的物的交易金额、借款人数量和贷款人数量);

(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整改的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设立并运营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其中,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和资料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第四章备案后管理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完成注册后,应当按照《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并在广东省交通厅完成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报告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 各级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广东就网贷机构备案细则征求意见:需4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申请

第十七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完成注册后,应持省级金融办出具的注册证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管协议副本反馈至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基金托管系统正式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省金融办报送相关材料。

广东就网贷机构备案细则征求意见:需4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申请

第十八条省金融办应当在省金融办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已完成注册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公示信息应当包括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管信息。

省级金融办应当在本辖区内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完成登记后,省金融办根据相关登记信息,建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与广东银监局共享档案信息,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备案的变更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负责。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资金存管银行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以及任何合并、重组、股权比例变动超过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核查并予以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上市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省金融办报送变更情况(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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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终止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至少在业务终止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注册地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提供存续拆借业务处置、资金结算完成等相关信息。 并将相关业务数据刻录成电子信息,提交注册地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和注销。 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和注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资料报送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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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除依法清算外,由省金融办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网上贷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金融办有权取消其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拒绝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

(四)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

(五)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与事实存在重大差异的,省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广东银监局和各市银监分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列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金融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自受理相关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计入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对相关登记材料进行更正的时间。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对相关登记材料进行更正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根据《信息中介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和《信息中介同业拆借注册管理指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信息中介同业拆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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