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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将总费率下调至1%,下调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计划由各省(区、市)确定。

总失业保险率降至1%的省份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分阶段降低社会保险率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36号)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将总费率下调至1%,下调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计划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是总失业保险率降至1%的省份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分阶段降低社会保险率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36号)执行。

第三,降低各地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如按时足额支付、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等。结合实际情况,要认真计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平衡减费与保险支付的关系,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和评估,确保基金的顺利运作。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人社部: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区可降至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标题:人社部: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区可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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