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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管,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监管公开查询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保险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建设也越来越重要。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公众的知识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管意识不断增强,这对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及时应对公众关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质询制度,将监督与公众监督有效结合,将有助于提高保险监督和保险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保监会:继续强化监督 保险资金举牌等纳入质询范围

按照“公开、透明、强化披露”的基本思路,通知充分利用公开查询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及相关方提高合规水平。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范围。社会媒体主要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资金运用以及监管机构和社会媒体关注的其他事项。第二,询问的对象。监管机构和公众舆论关注的对象可以纳入调查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保险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三,探究的形式。它主要以询证函的形式发送给保险公司,并在中国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质询答复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国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示。第四,问责制。要求被申请人的答复真实、准确、清晰。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中国保监会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监管要求的,将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继续强化监督 保险资金举牌等纳入质询范围

《通知》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加强监管、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注、提高透明度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丰富监管手段和工具,增强监管有效性。二是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建立外部约束机制。三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建立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合规管理。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社会监管,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治理、保险产品和资金运用等潜在风险,切实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运行。

保监会:继续强化监督 保险资金举牌等纳入质询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监督公开询问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监督,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众质询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社交媒体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系、股权基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相关问题;

(2)业务管理: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相关问题;

(3)资金运用:包括保险资金公示、收购、海外投资、与关联方的保险资金运用;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询问的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以及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三,探究的形式

(一)中国保监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发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转发对保险公司股东和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询问函。

(二)保险公司的质询答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国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示。

(三)被询问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且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质疑要求和责任

(一)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询问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询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者被询问人的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的,中国保监会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或关联方违反监管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股权转让、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4)查询信息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9日

标题:保监会:继续强化监督 保险资金举牌等纳入质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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