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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过程中,辽宁省葫芦岛市某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火灾产生的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在副井工作的17名工人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曹志兴为首的12名企业领导和职工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葫芦岛市连山钼业集团李猩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曹谋某等无焊接资质人员进行地下焊接作业。同年12月17日,曹某等人在公司风井进行电焊作业,意外引发火灾。公司经理、风井矿长、副井矿长、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能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未能在第一时间疏散所有井下工人,盲目组织救援,导致火灾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最终导致17名在副井井下工作的工人中毒死亡。

违规作业失火致17人死亡 辽宁一企业12名责任人被判刑

悲剧发生后,连山钼业集团李猩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曹志兴、公司经理张某某、焊工曹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相继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法院认为,12名被告包括曹志兴、张某某、曹某某等。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恶劣的,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此,根据曹志兴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曹志兴以前在缓刑期间的犯罪记录,曹志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九名被告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

标题:违规作业失火致17人死亡 辽宁一企业12名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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