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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申报和监管,暂停其网上签约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警告和约谈,必要时对房地产成本进行监督检查。

今天,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申报和监管,暂停其网上签约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警告和约谈,必要时对房地产成本进行监督检查。

以下是全文: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精神,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申报和监管制度

(1)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准预售(现售)时,必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的商品房销售监管手续。经批准的预售项目和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审核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结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督申请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宣传栏中的价格信息应如实按照生产者价格进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生产者价格公布房地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长沙: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价格明显过高 暂停其网签

(二)生产者要求的商品房价格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基本情况、本次开业面积、销售价格构成、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计划开业时间。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审核监督申请表》、《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综合信息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停车价格表》、《长沙市新建商品房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监督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的申报价格必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申报和监管,暂停其网上签约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警告和约谈,必要时对房地产成本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生产者价格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价目表和价格信息公示形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计算机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采取以上各种方式明确标注价格,价格内容应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标志牌》应明确标明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地产名称、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数量、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数量及配置比例。

2.项目的建筑结构和装修,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

3.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让过程中,代理机构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委托收费单位。代理机构应当注明消费者的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应完整,标明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醒目。当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和更新。

《商品房销售清单》应当明确下列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基本情况,包括商品房销售现状和销售状况,每套商品房的建筑层数、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销售总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条件。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对外销售的售房情况,并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应当与生产者价格一致,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善营业场所房屋销售信息宣传栏和长沙市商品房预售制度中的房屋价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促销或通知、声明、告示等中做出的确定价格的具体承诺。,应与申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综合信息表》一致,且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三是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费和利润等配套建设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制冷、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让的费用、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事先告知购房者,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超标价加价,不得收取无标记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签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宣传或者使用明码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格交易网络签约备案。未经网上签约和备案的现有房屋交易,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纳税等手续。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长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标题:长沙: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价格明显过高 暂停其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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