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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相关单位和受薪员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员工在结清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后,可以申请第二笔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5年后,可以申请第三次贷款。

2.员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且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果超过144平方米,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同时,还必须遵守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和现有住房的年龄有关的最低首付比例。

3.如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共同借款人建立新的商品房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没有共同借款人,为50万元。

如有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没有共同借款人,是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申请金额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总和的15倍,但每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上述调整将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这个通知。

长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标题:长春:结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可申请第2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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