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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票交易营利性贿赂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回犯罪所得60万元,并将赃款上缴国库。

据调查,刘是重庆一家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副总裁。自2014年以来,他借用别人的账户和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获得了60万元的“利润分红”。2014年,某证券公司投资部经理自愿为刘投资75万股,自负盈亏。因此,刘在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中进行买卖。2015年6月,先后承担了刘公司2015年和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2016年1月,刘以急需现金还债为由,委托他人从预支60万元。

重庆宣判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

本院认为,刘收受60万元的事实是成立的,也有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做生意的事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认定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标题:重庆宣判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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