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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股权基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新的矿产资源股权基金制度。

《计划》提出的改革措施涵盖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方面,如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占用、矿产开采和矿山环境恢复。

对此,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彭玉玺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方案”可以改变过去税费重复的问题,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有利于防止矿业权市场中的“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此外,它还能有效地促使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内部化环境治理成本,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方案》,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探矿权、采矿权价格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现行价格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矿业权出让收入,反映国家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现行价格仅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为4: 6,兼顾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产地的利益,保持了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结构的整体稳定,适应了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同时有效抑制了私挖、乱采和廉价出售资源的行为。

在矿业权占有过程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被纳入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主要按年度土地占用定额和单位面积征收,纳入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动态调整,有效防止矿业权市场“套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采矿权占用费的比例确定为2: 8,不再执行按登记机关分类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办法。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财政部负责人详细计算了一下:一是中央和地方分享矿业权出让收入的比例从2: 8调整到4: 6,地方财政每年减少收入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加收入;第二,矿业权占用费由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征收,并调整为中央和地方按2: 8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每年将增加收入约9亿元,而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收入。

财政部负责人还强调,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标题: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有效防范“圈而不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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