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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资金结算中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和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蔡健[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现就资金结算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资金结算范围列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一批)(蔡健[2012]344号)和《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二批)(蔡健[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三批)(蔡健[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四批)(蔡健[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五批)(蔡健[2014]489号)和《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的通知》(第六批)(蔡健[2014]489号)

三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二.清算工作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工作指南见附件。

三.邀请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组织下属省级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填写《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并上传电费或电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省(区、市)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后,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将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审核和汇总,生成最终版本,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三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四、请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辖区内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填写《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并上传电费账单或电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所有清算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审核汇总辖区内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和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填写的清算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三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五、对于项目并网发电时电价的变化,清算时应填写购电及相应的补贴标准。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姜晨

标题:三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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