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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a)耙吸挖泥船
1.舱室容积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掘深度大于或等于15米;
3.它有吹弓功能和装置。
参考id号是89051000。
(2)绞吸挖泥船
1.扩孔器的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2.挖掘深度大于或等于15米;
3.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参考id号是89051000。
(3)斗式挖泥船
1.铲斗容量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掘深度大于或等于15m。
参考id号是89051000。
(4)吸砂船
1.舱室容积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参考id号是89051000。
(5)自航自卸驳船
1.舱室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吹弓功能和自卸装置。
参考id号是89019041。
二、从事挖泥船出口的经营者,必须经商务部注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挖泥船。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出口经营者从事挖泥船出口,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挖泥船技术说明;
(4)最终用户证书和最终用户证书;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本公告所列挖泥船出口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的期限限制。
5.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商务部将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六、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程序、特殊情况、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出口经营者凭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越出口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的,由海关或商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公告所称出口,是指贸易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援助、租赁、工程承包、科技合作、服务和其他方式的转让。
X.本公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商业部
海关总署
2017年5月25日
标题: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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