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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6月16日,

据中国政府网站16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这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

附件: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解释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负面清单列出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二,《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是以《国家经济产业分类》(gb/t

4754(2011)分为15类,40项和95项特殊管理措施,比上一版减少10项和27项措施。其中,特殊管理措施包括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具体行业措施和横向措施。

三.未列入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财政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程序、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的特殊管理措施,按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负面清单”领域的非禁止性投资,需获得外商投资准入许可。《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内资和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V.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协定及其补充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以及中国签署的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对合格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自由贸易协定,按照有关协定或协定执行。

国办印发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国办印发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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