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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得了快速发展。2015年和2017年,全国人大两次启动新证券法修订工作,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日益完善,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

上周,十多名活跃在证券市场维权诉讼第一线的维权律师在郑州举办了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本文围绕“证券权益保护的新形势及其应对”这一主题,重点研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热点问题探讨(如登记制度、重要性、系统风险、会计核算方法、多重暴露日、复合影响因素、沪港通、量化交易、做/做/做/系统、网络营销等)。);律师在证券民事赔偿中维权的诉讼与保险中心支持的诉讼之间的协调等热点问题。

证券维权出现新风向:维权人数索赔金额双扩大

先付钱

已经有案例可供参考

“自2015年广州会议以来,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的环境发生了许多变化。《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修订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而第二次草案的重点是投资者保护。有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这将导致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新局面。此外,投资服务中心开始试点持股和支持诉讼试点。投资服务中心依法行使《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领示范。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权利,依法维权。与此同时,如何协调证券民事赔偿权利律师的诉讼似乎很少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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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宜欣在《近年来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环境与约束线》的演讲中指出,建立预付款制度是中国证监会保护投资者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预付款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是对有效实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万福生科(300268)和海联讯(300277)的做法可以借鉴,但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操作,则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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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盛科对投资者利益的赔偿是证券中介机构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首例。

2012年9月14日,第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万福盛科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审查。2013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万福盛科欺诈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万福盛科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分别虚高1.2262亿元、1.4966亿元和1.9074亿元,营业利润分别虚高2,851万元、3,857万元和4,590万元,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此外,公司还存在2011年年报虚假记载、2011年销售收入虚增2.8681亿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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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盛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盛科虚假陈述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平安证券将首先以基金财产支付给合格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盛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投资者如不接受基金的赔偿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万福盛科对相关责任方的虚假陈述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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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6月28日,与平安证券达成有效结算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为12,756人,占合格投资者总数的95.01%,支付给合格投资者的赔偿金额为1.79亿元,占赔偿总额的99.56%。7月3日,所有补偿资金都已转入合格投资者的账户。

维权者人数和索赔金额

发展的

2016年,中国证监会继续对各类违法行为施加高压,共查处违法案件183起,罚款42.83亿元。

“在过去两年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从管理角度看,中国证监会正在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这对投资者和保护证券投资者的从业者都有好处。对律师来说,这甚至更好。”河南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慧峰在发言中表示,但他也注意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反对证监会的处罚,这一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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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丽也表示,近期投资者权益保护虚假陈述案件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数量增加、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投资者索赔热情高涨。

“出现这些新趋势的原因是,法院实施了登记制度,接受索赔登记的门槛已经降低;二是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因违规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第三,技术信息时代的普及使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索赔信息;第四,积极推广维权律师,更多的律师愿意在维权领域投资。”

臧晓立认为,在证券维权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改进。首先,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不同;第二,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至今尚未取消,部分上市公司明显违规,但不能要求赔偿。此外,案件数量激增导致调解困难和法院压力。这些新情况正在考验各方的智慧,迫切需要解决。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致辞中表示,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金额不断增加,这对今后规范上市公司的诚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然而,维权投资者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诉讼风险持续增加。例如,地方法院对虚假陈述案件的不同判决标准可能导致类似案件的不同结果,索赔规模失控可能导致案件长时间拖延、赔偿比例降低和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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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奔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港股00370)也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司法制度建设仍然滞后,所有案件都属于虚假陈述,但地方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原告在一些法院获得全额赔偿,但在一些法院败诉。即使是在同一个法庭,赢得所有案件或输掉所有案件也并不罕见,这让投资者和维权律师感到不知所措。显然,目前投资者保护需要顶层设计,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需要将惩罚违法者和保护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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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制度下,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不再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否则登记制度就无效。”广东玉环毛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重大”已经成为许多被告上市公司经常提出的为自己开脱的“挡箭牌”。从《证券法》第69条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来看,所谓“实质性”并不是前提。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净化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法院应谨慎运用“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免除上市公司的违规民事责任。损失计算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种计算方法都是合理的,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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