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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批准了在江西省赣江新区、贵州省桂安新区、浙江省湖州和衢州、广东省广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昌吉和克拉玛依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规划。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在广州绿色金融试验区开展qflp业务。

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路径,构建区域绿色金融体系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整结构、转变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方式向绿色经济转变,特制定本规划。

央行: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在广州开展QFLP业务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发展观。深刻把握金融改革、绿色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客观规律,以金融创新为主线推进战略性主导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深化金融体制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推进投资结构和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为绿色金融改革提供可复制的经验,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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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增长和科学发展。在服务实体产业的基础上,防止脱离实际,探索建立与绿色金融改革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发展模式,通过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异化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广州战略主导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推进。加强统筹规划和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广州市花都区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设计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探索创新金融绿色转型升级模式,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等特色支柱产业。

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统筹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短期、中期和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绿色金融的良性循环。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规范运作和服务保障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商业金融机构建立与社会责任和绩效增长相一致的业务体系。要创新服务,降低成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绿色投资,使绿色经济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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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稳健有序,风险可控。牢牢把握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积极稳妥、有力有序、准确务实地推进组织体系、产品工具、机制和配套措施的各项创新,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识别绿色金融领域新风险的能力,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3)主要目标。在广州市花都区,我们率先开展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力争在五年内探索制度、组织、市场、产品、服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地区绿色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基本形成了外围辐射综合服务、工作机制灵活有效、风险防控稳定有序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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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1)培育和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探索建立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为试点地区绿色企业服务。支持试点地区的法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省、地市级分行设立绿色金融部门或绿色支行,并在金融和人力资源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允许当地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私人银行,重点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适用于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重点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我评价,探索绿色银行评级发展。鼓励地方村镇银行创新绿色金融服务。重点投资绿色企业、行业和项目,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有条件的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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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和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研究开发节能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绿色矿山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信贷产品,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鼓励在污染防治等环保领域研发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推动适合生态农业、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和防洪设施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审慎稳妥地探索节能环保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排放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及其收益权有效成为合格抵押物,进一步降低办理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排放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抵押物业务的合规风险。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种绿色产业基金,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建立市场化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提供担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投贷款联动试点的条件和要求,力争纳入投贷款联动试点区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合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贷款联动,加大对科技环保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围绕R&D新能源汽车设计、生产、流通和消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探索新能源汽车绿色消费贷款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货车节油技术创新贷款产品。支持汽车企业投资节能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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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绿色产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整治、城市生态修复、排水防洪设施、绿色矿山建设、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节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市节水改造、污染防治、生态农林、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等。 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在绿色生态城市建设、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项目中发行绿色债券融资,政府补贴和绿色债券担保资金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扩大。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资本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绿色集体债券发行,拓宽资金来源。积极支持绿色企业海外直接上市融资,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并在“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优质绿色上市公司通过M&A基金实施并购,探索发行优先股和定向可转换债券作为M&A工具的可行性。支持广州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打造绿色环保板块。引导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以绿色项目为核心的科技企业发展。引导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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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建设稳定有序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审慎探索和推进碳资产抵押业务。以广东约克低碳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在试点地区设立碳基金。支持在花都区北部生态休闲区认真探索和试点发展碳汇项目。依托现有合格交易场所,探索排污权、水权和能源使用权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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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保项目,探索发展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推进环境高风险地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结合广东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项目,探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提供重要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金融服务“两高”(高污染、高能耗)目录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资金和债权形式支持轨道交通项目、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支持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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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巩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依法加强环保、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排污信息、环境违法记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有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基础。充分发挥广州企业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逐步建立守信用、惩治失信的信用环境。创建“绿色支付项目”。以绿色金融为导向,推进电子商业汇票、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的应用。推进绿色评级、绿色股票指数、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等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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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探索在绿色金融市场和外汇交易机构之间建立合资企业,加强多边发展融资体系。加强与港澳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拓展绿色融资渠道。在全面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支持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遵循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整合境外资金,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支持试点地区外资企业海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根据需要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开展qflp业务,参与国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风险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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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矿山、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评选、认定和推荐,为仓储项目和企业提供绿色项目债券发行、绿色信贷支持、资金投入和上市融资等服务。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融资模式,重点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企业开发新产品,降低单位能耗;支持新材料、新设备制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支持航运和航运空、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等。,全面推进试点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定期披露绿色金融项目的环境和效益信息。探索绿色企业和项目采购的第三方环境效益认证服务。建立为绿色产业和绿色工程服务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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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加强银行、发行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管理流程,增强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及成本量化分析能力,加强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动态评估,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稳妥做好风险缓释处置工作。完善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保险制度分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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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广东省应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跟踪实施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环境保护和法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广东省的沟通,引导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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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政策支持。通过使用再融资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在试点地区绿色信贷方面表现良好的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和区域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获得了一定的政策倾向。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广东省财政应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和创新实验的投入。实验区可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地方财政和土地政策支持,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绿色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广东省和广州市应加强对花都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及时总结经验,并及时复制推广到其他地区。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其他重大政策突破,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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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人才保护。绿色金融业务骨干将作为广州市引进和培养的重点高层次金融人才,并按照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依托现有资源,搭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协调政府政策支持、融资服务和人才引进。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地区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深化与金融机构、高校和金融研究机构的合作,在试点地区设立绿色金融研究所,建设绿色金融研究基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具有金融和环境技术知识的综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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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和问责。加强事后的主要责任和监督。建立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问责机制。加强能源使用、环境和安全监管的检查和执法。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投诉交流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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