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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治理国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现在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做法创造性地应用于反腐败行业。 这是巩固和迅速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争取反腐败斗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优质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闻】中国纪检监察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

一、正确认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命题中,“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包括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制度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定提出这一法治体系包括“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继续强调形成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此外有29处提到完整的相关政策体系,222处提到制度建设。 因此,法治不是狭义的法律治疗,而是包括党规治疗、政策治疗、纪律治疗、制度治疗等。 在确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命题中“法”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包括法律思维、党规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制度思维以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和国家各制度、党的纪律、政治规则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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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进快速发展,解决矛盾,维持稳定,应对风险,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命题和政治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本质是崇尚法治,将对法律的恐惧转化为思维方法和行为习惯,在法治下,不是法治以外,而是在法治上考虑问题,做出决定,处理事件。 其关键是遵守规则,重视程序,达成法定职责,是未经授权,尊重、保护人民权益,自主接受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在法治上集中共识改革,规范快速发展行为,促进矛盾解决,保障社会和谐。 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法定,权依法使用等基本法治观念坚定树立,彻底抛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用言代法、权压迫法律。 依法工作、遇事找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努力营造依法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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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的着力点

一是更新理念,改变想法。 法治思维与我们常说的法律思维不同,法律思维本质上是规范性思维,能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禁止什么的思维和推论,法治思维本质上是合法思维和合理思维,即宪法至上, 第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的“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不仅严格执法,而且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党内法规,在法律、分类、道理上令人信服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实务会议上所说,多次以法为依据,以理说服人,以感情说服人,以义严明“法理”,以善诱“道理”,认同感明确“情理”,明确当事人的胜负 单纯的法律思考只重视法律效果,法治思考重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几方面是法治思维高于法律思维,优于法律思维的鲜明特征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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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铸造程序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是过程的治,依法工作是按照过程工作。 海外一位法官名言说:“过程决定了法治和任意人治的基本区别。” 在法治国家,程序正义很重要。 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在程序的笼子里,一方面包括程序的决定、程序的执行、程序的监督等,另一方面使其具有功能上的法定性、合法性、比较有效性,使权力过度膨胀或滥用。 另一方面,在使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运行的同时,使其按照民众看到的方法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共说服力。 在反腐败斗争中,越尊重和遵守严格公正的程序,就越能多次制定罪恶刑法、推定无罪、毫无疑义、强制有罪、排除非法证据、充分辩护、司法救济等,如果腐败案件能成为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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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加快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常规化、常态化、法治化。 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提到了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战术高度,也为反腐败行业的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在世界范围内,腐败是指权力腐败、权力私欲、权力交易、权利色彩交易、权利交易等。 在我国,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权力不容易,不滥用的监督制约制度和预防处罚机制不健全,腐败分子有漏洞。 有监督制约制度但缺乏执行力,形式化。 因此,反腐败事业的关键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运行力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不想腐败的体制机制,从源头管理权力滥用和权力异化。 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多次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统一领导,全面涵盖,权威健全高效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形成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统一联系的强大制度力量,增强监督的认真性、协同性、比较有效性。 重复权利和责任的法定、权利和责任的透明度、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完全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制约机制。 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制度保障,逐一发挥反腐败制度的特点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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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加快形成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比较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防止腐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高反腐败效能的当务之急。 第十八届第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形成不想腐败、不想腐败、不想腐败的比较有效的机制,坚决抑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十九大报告继续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可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四中全会所指的“重要行业立法”,是完全把法律体系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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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立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我们编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关于腐败处罚的条文,旨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强和指导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依法给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代替“两规”措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的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废除,为“捕虎”、“捕蝇”、“猎狐”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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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巩固快速发展的压倒性胜利,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现在如何多次定义禁飞区、全覆盖、零容忍、多次遏制、强高压、长威慑力、如何定义黑恶势力“保护伞”,如何在反腐败斗争中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执法和执法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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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立法包括实体法和导论法,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腐败处罚的规则体系,探索制定专业、综合的反腐败法律,将反腐败法律法典化。 要立足国情,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立即转变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时研究和继承中国古代反腐败的立法经验,批判借鉴海外行比较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 目前,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点是深化标本兼治,关注监督管理批准、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要行业,完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正确问责,比较有效的管理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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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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