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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政泉控股有限企业,郭汉桥,赵大建强制交易,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方案二审公开判决

资料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12月26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机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企业、原审被告郭汉桥、赵大建强制交易、原审被告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事件二审作出公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企业、郭汉桥、赵大建强制交易、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事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20日公开审理,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 对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分别以强制交易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相应处罚。 追加冻结的被告机关北京政泉控股有限企业持有的17.9亿股方正证券的股票价值减去投资支出的人民币60.9亿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被挪用未偿还资金的人民币16.3亿余元继续追缴,返还受害单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企业。

【要闻】北京政泉控股强迫交易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判决后,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波表示认罪,不上诉,被告单位政泉企业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共同议院进行审理。 议会审查案件的所有答案资料和一审审判视频资料,审查政泉企业的起诉状,征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询问政泉企业诉讼代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问5名原审被告,核实全部案件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 经过议院评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要闻】北京政泉控股强迫交易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上诉机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企业的实际管理者郭文贵通过马建以安所有知名施加压力、直接胁迫企业人员等方法,企业收购或增资 让有关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其他合法经营权,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原审被告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和吕波受郭文贵指示实施强制交易或资金挪用犯罪行为,其中郭汉桥、赵大建构成强制交易罪,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和吕涛构成资金挪用罪,上述原审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为副 直到事件发生后才能忠实认罪,认罪的上诉机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不被采用。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凿,有罪判决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机关的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要闻】北京政泉控股强迫交易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亲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情报记者以及各界50名群众旁听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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