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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汇款女副主任收到600多万恋人,提升他当银行分行长,算受贿吗? 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金融圈再次混乱。

11月,北京法院审判新闻网发布《王欣介绍二审刑事判决书》、《王霞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王欣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这三份判决书的主角是分手的恋人,是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员,而且有光明的职位。

女人叫王霞。 原来是中央汇款的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汇款企业所在的董事进入了光大银行。

男性叫王欣,是时任光大银行的济南分行长。

女性比男性更“官大”。

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 我们根据审判文件的复印件整理了。

两个人如何成为恋人关系?

首先简单介绍男女双方的事业背景。

女人叫王霞。 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是中央汇款投资有限责任企业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住在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3月22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于去年12月29日被保释候审。

中央汇款对a股有多重要? 相信股东心里有数,我们不介绍。

男性叫王欣,出生于1968年3月28日,因涉嫌汉族、原系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行贿罪于去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于去年12月29日被保审。

根据判决书,2007年,王霞认识了光大银行太原支行长助理王欣。 之后,两个人经常去喝茶,新年和节日时王欣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根据证人的证词,2009年8月,王霞和王欣约会,王欣坦白,王霞明确了王欣和恋人关系。 王霞说要和丈夫分居,王欣也要离婚。

王欣还把那张银行卡交给王霞,把工资、奖金等收入存入该银行卡,让王霞可以采用。

2009年,王欣说妻子赵某同意离婚,后来王欣说赵反感,离婚的事只能保留。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无法受到强烈刺激为由,一直没有商量离婚的事情。

年11月,王欣在太原起诉离婚,最后撤销了。 年4月,王霞让王欣在北京起诉离婚,最后他又撤销了指控。

年6月,王欣写了保证书,答应尽快和王霞成为妻子。 但是王霞认为王欣不离婚是想利用她的地位帮助她晋升,维护行长的地位,去年10月,两人分手,结束了恋人关系。

三年的恋人关系

王霞利用职权地位为王欣的利益而晋升

1、领取利润190万,帮助恋人晋升。

2007年,光大银行重组,中央汇款派遣几名股权董事进入光大银行,当时汇款企业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王霞是其中的一位股权董事。

从2009年底到年初,王欣委托王霞,在职务提拔中谋取非法利益。 后王霞利用中央汇丰光大所有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理事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委托中国共产党光大银行委员会书记、光大银行理事长唐某、中共光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林某,王欣在职务晋升中谋取非法利益。

【要闻】金融圈再曝乱象 女贪官收情人600多万帮他升行长

据唐某证言,2009年底,王霞在其报告事业中表示,她的老乡王欣在太原分店担任副行长,能力比较强,计划参加今年的“公推”,如果加入后备干部库,总银行是否可以优先考虑王欣。 那个总银行的选择者的使用者表示有步骤,都必须按照步骤来,首先必须在他进入后备干部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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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林某的证词,王霞第一次王欣去太原调查时,发现了一个叫王欣的干部,建议在太原做得好,对零售业务有构想,把其安排时间问问他的报告业务。 年,王某第二次提到王欣,说王欣已经在某银行的后备人才游泳池里了,她向唐某推荐过王欣,但希望它也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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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王欣进入后备干部名单,晋升为光大银行济南分行长。 在此期间,王欣分多次给予王霞金共计189.5万元。

2、“齐鲁事件”爆发后为恋人说话

从2009年2月到年11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分行在处理两项业务过程中进行了违规操作,引起了16.7亿元的资金损失风险和事件风险(以下简称“齐鲁事件”)。 。

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事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立即开展调查事业,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王欣请王霞向唐某、林某及银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处长孙某谈话,在“齐鲁事件”的解决中予以免除或从轻处罚。

王霞应王欣的请求,帮助王欣向上述人员讲话,实时通知王欣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解决消息。

王霞去找唐某,表示王欣是后来的行长,“齐鲁事件”第一发生在前任行长任职期间,责任应该划分清楚。 唐某说要看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王霞说要向林先生明确责任。 林先生也说要等调查结果。

王霞也和银监会的孙某表示这件事第一是在前任行长的任期内发生的,必须明确划分责任。 孙某也说要等到调查结果出来。

会议中王霞也说要帮助王欣说话,明确责任,董事会听到事件报告时,那也是第一时间把会议消息告诉王欣的。

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被举报批评,扣除业绩工资3万元的问责解决。 没有免职。

年8月,王欣汇给王霞30万元同年10月,王欣汇给王霞40万元。

3、多次帮助“朋友”孩子就业

2005年7月,光大银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审计工作。 之后,光大银行每年评价毕马威年度的事业,根据评价结果由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重新雇佣。

2007年,王霞作为汇金企业所在的理事进入光大银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宋某定期向董事报告审计业务时认识了王霞。

年,王欣介绍马某委托王霞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王霞在王欣介绍后,接受马某的邀请,向宋某致意,安排人马某的亲属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马某给了王霞20万元钱。

年夏天,王欣从他朋友张总亲戚的儿子大学毕业,说想在北京找工作,能给我安排一下吗? 王霞说可以进入宏观源证券。 因为她是宏观来源证券的董事。 王霞把简历交给宏源证券的人,说是远方亲戚,想在同样的条件下优先这个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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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不到两个月,王欣说王霞请张总的女儿在北京找工作,以便处理北京户口。

三年来,王霞收到王欣609.5万元

有罪不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从起诉到抗诉,从一审到二审,男性给女性的合计600万元以上不能说是贿赂,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600多万包括这些事情

1、王霞为王欣在职务晋升中谋取非法利益。 在此期间,王欣分多次交给王霞钱共计189.5万元。

2、年9月,王欣向朋友借钱120万元,转入王霞掌握的那个名下的银行卡。 王霞应王欣的要求,把这笔钱存入王霞母亲的账户提取现金。

3、“齐鲁事件”后,王欣汇给王霞30万元。 同年10月,王欣汇给王霞40万元。

4、两人分手前一个月,也就是去年9月,王欣向别人借了230万元,汇给王霞。

在此案的一审中,检方控诉从2009年到2009年,被告王欣为了在本人职务晋升、破案等几个事项中获得非法利益,总共向王霞赠送了600多万元。 相应地,王霞受贿600多万元。

但在一审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欣利用国家职工的职务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为此向国家职工支付贿赂189.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于王欣贿赂、王霞受贿。 之后三次420万元,均不构成行贿受贿、受贿。

在审判中,双方就王欣给王霞的钱是贿赂金还是恋人间的赠予金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审承认行贿额只有189.5万元

行贿者免受刑事处罚

去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分别对王欣案件、王霞案件作出判决。

王欣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欣利用国家职工职务上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为此向国家职工支付收藏贿赂189.5万元,该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必须依法处罚。

王欣有使用贿赂提拔职务的沉重情节,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王欣犯下的受贿罪情节轻微,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所以,王欣犯了受贿罪,免除了刑事处罚。

王霞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霞作为国家职工,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职工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处罚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王霞综合考虑为提拔他人职务而受贿的重大情节及其家属归还所有赃物,而且王霞当庭认罪,忏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轻情状,另外缓刑是王霞居住的社区 因此,王霞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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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介绍了全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并向王霞赠送了20万元。 后来,行贿人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职。 因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了介绍贿赂的罪名。 这20万元也应该包括在王霞的受贿总额里。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王霞没有安排委托人的亲属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因此这20万元的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检方认为此案是“多因一果”

男人给女人的六百多万元是贿赂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形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方面提出,这个案件有“多因一果”的关系。

1、原判没有认定王霞收取王欣420万元钱财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在本案中,王霞和王欣确实有恋人关系,但王欣一直没有离婚,两人的财产也没有混淆,恋人关系的存在没有拒绝权利金交易的存在,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 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王霞对所有指控事实负责。

2、原判没有认定王霞收到马某金的事实,是适用法的错误。

王霞作为光银行控股股东的汇金企业派遣董事,代表汇金企业参加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对光银行的年度审计业务有相应的表决权,即国有银行委托审计业务的职权,而且该事务是刑法的

证据表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2005年开始是光大银行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经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光大银行每年必须继续雇用任意会计师事务所,且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定期向股票董事报告就业情况。 王霞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某就此认识了。 也是为了王霞拥有的职权,宋某应王霞的要求,为马某亲属入职提供了援助。 在这个过程中,王霞必须接受来自其中一方的感谢费20万元,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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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对王霞减少了认定犯罪金额和罪名,量刑明显减轻。

王霞受贿600多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必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王霞受贿189.5万元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认定有职务提拔、调整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王霞缓刑,依然量刑明显畸形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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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王霞与王欣有一定的感情关系,王欣在两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别人借钱后,给予王霞大笔财产,请王霞帮助他提升职务和减免指导责任。 王霞也利用其担任光大银行董事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明等行为,王霞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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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能正确评价王霞的行为整体性质,减少了一些犯罪事实。

然后王霞要利用它来评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的员工,有是否继续雇佣的一定决定权,通过王欣的介绍,帮助马某亲属加入毕马威事务所,领取20万元财产,认定为受贿罪。

此外,一审判决对王霞使用受贿金购买的房屋和资产管理所得,没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相关财产和收益,有关金钱物的解决不当,必须依法纠正。

无论如何,检察院认为这是王欣每次实施给予财产的行为时都应该谋求利益的事项。 而且王欣给王霞的上述几笔钱都是王欣欠别人的债。 也就是说,王欣把银行卡交给王霞录用后,也多次向王霞借钱。 这也强调了他的贿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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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

法院如何看待王霞收取王欣609.5万元钱财的性质

法院提出,王欣给王霞609.5万元钱财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贿赂。 有以下理由。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王霞和王欣之间有恋人关系,但并不拒绝权利金交易的存在,而是属于“多因一果”。 在具体情况下,必须综合考虑两个人的感情背景、经济往来情况、几个事项和领取财产的对应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一审判决也认为,王霞和王欣处于恋人关系期间,王霞有证据表明王欣可能根据两人的感情因素接受王欣的金钱,或根据受贿故意接受王欣的金钱。

因此,王霞评价了什么样的原因接受王欣的金钱,即王霞是把王欣的金钱作为受贿金,还是作为恋人间的赠予金,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其中之一是王霞是否实施了谋利行为和接受财产的行为。

其二,委托行为和受财行为是否具有比较明显的应对性。

王霞向王欣收钱,伴有相应的请求事项和利益的行为时,两者的联系紧密明显,此时王霞收钱的首要目的可以认定为受贿。 相反,在王霞接受王欣给予的金钱时未确定的谋利事项应对的情况下,王霞可能因感情因素而接受王欣的金钱,因此王霞不能认为是基于受贿,或者是第一故意接受的这笔金钱。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霞收到2009年11月和12月王欣给予的189.5万元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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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先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金交易,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 因此,不考察上述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只接受财产就不能与受贿罪一致认定。

其次,无论是事前领取财产还是事后领取财产,都不影响受贿罪权利金交易的行为本质,两者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财产的性质上,两者都是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非法报酬,财产和职务行为形成了等价关系。 因此,根据收受行为和委托事项,以具体发生时期的优先顺序评价两者的对应关系并不严格,也不必要,也很困难。

再次,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2009年8月至年10月的3年间,王霞和王欣两人恋爱交流,约定各自离婚,购买“婚房”后同居,为孩子准备留学费用,最后分手。 除了已经被指控的大笔资金外,王欣在王霞采用的两张银行卡中,王欣转入98.86万元,检察机关没有指控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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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商关系被认为不拒绝权利金交易的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将该部分的金额与受贿金额一起计入,检察机关证明该部分的金额是恋人间的赠与,但不属于权利金交易

比较所有的钱,审查是否有对应的利益事项,据此认定受贿额的话,由于审查者主观评价的不同,会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这表明王霞接财的行为和王欣对一些事项的对应关系不明确,不确定,不能排除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

如果最终王霞和王欣成为夫妇,双方财产往来就会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对外可以视为一人,权利交易就更不存在了。

在王霞领王欣钱的真正原因问题上,不足以根据现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实际上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检察机关都采取了矛盾的认定标准。

最后,王霞按约定和前夫离婚了,后来王欣在王霞的压力下起诉了两次离婚,直到去年6月王欣在保证书中答应尽快和王霞结婚。 两个人有长期的同居生活,有个人财产混淆的情况,必须考虑到两个人有重组家人的计划和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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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恋人中的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提出建议,发布信息,调停相关领导,涉嫌违反纪律,但确实是人之常情。

王霞和王欣主观上不被视为交易,是被感情因素驱动的自愿支付。 因为这不是对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购。 综上所述,王霞从王欣那里收受609.5万元钱财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受贿。

王霞收了感谢费20万元“感谢费”

二审法院支持了反诉意见

但是王霞据王欣介绍,是收取感谢费20万元帮助别人入职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二审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用检察方面关于20万元“感谢费”的抗诉意见,认为王霞收受马某2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欣则构成介绍淫秽犯罪。

最后怎么判断?

11月1日,二审法院对王欣事件、王霞事件分别作出了终审判决。

王欣案件,二审法院介绍王欣向个人行贿20万元,情节严重,认为应当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欣介绍贿赂的事实,定性错误,必须纠正。 但是,考虑到贿赂的介绍中没有强调作用,实际上没有参与贿赂的交接,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的情节很轻微。 最终判定王欣犯介绍猥亵罪,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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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案件,二审法院认为,王霞受贿20万元刚符合司法解释中受贿罪“金额巨大”的起点,必须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没收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财产。 鉴于在提起公诉前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真诚悔罪,积极归还赃物,且宣布缓刑不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认定王霞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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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基金报( id:chinafund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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