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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问题方案。 接受提问的机构一定要回答。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同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从事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努力与原选举机关和人民保持密切的关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机关的监督。 原选举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雇本机关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满4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颁布特赦令,
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驻外全权代表,召回,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代理主席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空位的,由副主席继承主席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为空位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补选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行主席职务。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几个副总理
有几个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的责任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责任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各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得连续工作两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总理指导国务院的业务。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从事。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公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指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同时指导各部和不属于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四)统一指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工,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指导和管理经济事业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事业
(八)指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
(九)管理对外事务,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
(十)指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指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回国者和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三)变更或者取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则
(十四)变更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建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人员的任免、训练、审查和奖惩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办负责本部门业务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公布命令、指示和规则。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关和公司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职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职工。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
有几个副主席,
几个委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置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事业在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中规定的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设有省、直辖市、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不设区的市、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并公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变更或取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优势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向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有权解雇本级人民政府的总督和副总督、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市长和副市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同时有权解雇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解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征求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设有省、直辖市、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机关监督的县、不设区的市、市区町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雇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几人和委员几人组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撤销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工的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依照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决议的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职工任免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前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责任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并做出决定和命令、命令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设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事业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事业,有权变更或者取消所属的各事业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职工。 全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条按城乡居民居住地区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础大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防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处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三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必须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知事、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而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现实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根据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必须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录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公司时,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迅速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持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采用当地通用的一个或多个语言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支持各少数民族的迅速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有几个,
几个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得连续工作两次以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业务,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业务。
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合作,互相制约。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业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业人民检察院的职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职工。
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复印件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不熟悉当地共同语言复印件的诉讼参加者必须为他们翻译。
少数民族居住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必须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当地通用的一个或多个副本。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合作,互相制约,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中央是被五星照亮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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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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