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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 [引言]中美约旦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管窥。世界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最近就冠名权向中国运动服装制造商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已被中国法院接受。 据中国品牌网报道,世界级篮球明星迈克尔·米德多;约旦最近向中国法院提起了针对中国运动服装制造商约旦体育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诉讼。鉴于这是一起横跨太平洋的民事诉讼,鉴于约旦在中国和美国的球迷中的巨大影响力,并且鉴于本案的审判结果将对商标设计模式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模式下,姚明和林书豪等体育明星的名字已经或将被无偿注册为他人的商标。 鉴于约旦公司是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和潜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都牵涉到该公司的上市,这场民事诉讼必将引起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中美约旦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一瞥

由于法院尚未举行听证会和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现在简单地预测谁赢谁承担责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然而,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都必须面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首先,哪个更高,姓名权,还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名人名称权和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这两者并不矛盾,高低也没有区别。事实上,不仅名人,非名人也受法律保护。不仅中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外国公民的姓名权也受法律保护。当然,乔丹可能会辩称,中国法律保护原告的英文名字迈克尔·乔丹,但不保护原告的中文名字乔丹。此外,企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无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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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企业自由设计文字标志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应该得到保护吗?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设计的文字标志原则上可以是自由选择的或看起来像企业名称的任何文字,甚至是企业所有者的真实姓名。在欧洲和美国,企业的创始人经常以公司的名字命名自己,就像美国的福特和沃尔玛一样。奇怪的是,中国企业家很少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公司和文字标记。理论上,企业可以选择与自身无关的第三人的名字作为商标。事实上,有许多人有相同的名字和姓氏。如果一个企业想找到一个与自己无关的、知名度低于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不知名人士的名字,就不会受到商标局的阻挠,也不会招致不知名人士的诉讼。问题是,一些企业家不愿意以这种方式贬低自己,甚至更不愿意等上几年来进行脚踏实地的生产或提供高质量和低价的商品或服务来提升品牌价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知名人士的名称权不重要,而是因为非知名人士很难证明企业的注册商标会很容易被公众指定到他们的头上,更难证明其身份的独特性给商标注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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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与名人职业或身份相关的行业中,企业可以使用名人的名字作为文字标记吗?答案是肯定的。著名品牌和名人的眼球众所周知。因此,企业愿意接近名人,希望通过名人效应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有能力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产品。名人也经常愿意通过形象代言合同、授权使用协议、股权投资等来兑现他们的品牌价值。如果企业和名人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法律并不禁止。核心问题是,未经车主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强行免费乘车。因此,企业在选择董事长、总经理或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特别是与企业产品相关领域的名人作为注册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互利的原则,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的名称权),不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把企业利益与名人联系在一起。没有没有边界的自由,也没有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应该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高声誉背后的辛勤工作,避免滥用商标设计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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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们目前的立法中是否有任何漏洞,不能规范将名人姓名注册为注册商标而不予赔偿的行为?无偿抢夺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机会主义和投机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要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活动作为民事活动,当然也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禁止以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禁止以不正当手段预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优先权利包括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使用名称的权利。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但企业恶意注册他人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案例也成为近年来值得关注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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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原告乔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迈克尔&米德多;乔丹要想赢得姓名权诉讼,必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被告有侵权事实、侵权过错和侵权后果。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作为被告,可以选择防守和进攻的策略。因此,诉讼成败的关键在于普通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是否看到被告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与原告迈克尔·米德多联系起来;约旦的利益。然而,证明这一点并不难。法院和原被告可以对被告公司的广大消费者和公众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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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此案涉及世界级体育名人和国内企业上市,并将引起中美公众对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公信力的密切关注,但不难判断。提交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将在法定审判限度内公平有效地结案。根据明确法律与理性、胜利与失败的区别的判决规则,法院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将经受法律、社会和历史的考验。当然,笔者也衷心希望美国约旦公司和中国约旦公司在进入法律程序后,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本着妥协、共赢、共享的精神,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化战争为和平,化对抗为合作,化冲突为和谐。

中美约旦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一瞥

信息整理:中国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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