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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网站和商务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本报告,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1日对佳能公司依法收购东芝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佳能进行了多次采访,索取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充分听取了佳能的意见。

经调查,佳能对东芝医疗的收购构成了经营者的集中,这些经营者没有依法宣布实施非法行为,但并不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向佳能发出《商务部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佳能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的部门声明,它没有陈述或辩护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商务部:佳能收购东芝医疗违反反垄断法 处以30万罚款

根据处罚声明,本案涉及的交易是佳能收购东芝医疗的全部股权。虽然交易分两步进行,但这两步是密切相关的,是佳能收购东芝医疗全部股权的组成部分,并构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佳能和东芝医疗2015年在中国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2016年3月17日,第一步开始实施,即东芝医疗的所有股份和新股份保留权已经转让,相应的价格已经支付。经营者集中虽然尚未实施,但在上报商务部前已经实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了未依法举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评估了佳能收购东芝医疗的全部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根据评估,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佳能收购东芝医疗违反反垄断法 处以30万罚款

根据处罚书,基于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此案是一个已报告的案件,但佳能和东芝同意,在实施第二步之前,应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机构的批准,之后才真正宣布;第二,双方逐步实施交易的直接目的是使东芝尽快获得全额价格以渡过金融危机,但这也表明双方明知有报告义务而故意规避以拖延报告义务的履行;第三,虽然经营者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实施,但还没有最终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决定对佳能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务部:佳能收购东芝医疗违反反垄断法 处以30万罚款

标题:商务部:佳能收购东芝医疗违反反垄断法 处以3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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