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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6日

2017年,全国人大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陈景英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她认为,中国《金融技术发展促进法》的制定旨在促进金融服务创新,增加消费者安全、公平地获得资金的机会;建立适应金融技术服务创新发展的监管模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技术服务的有效竞争,增强境内外金融包容性和金融安全性。

陈晶莹: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

陈景英建议,该法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主要条款。本法所称金融科技创新机构是指所有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包括授权机构和限制授权机构。

2.促销条款。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们致力于促进原创创新的有效竞争,支持为消费者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并挑战现有商业模式的创新。因此,监管当局与创新企业进行了建设性的合作,并寻求消除不必要的创新监管障碍。

3.创新实验条款。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从事金融技术创新的机构(包括不能合规经营或合规成本高的机构)只能在提交申请并获得有限授权(即限制性授权)后,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简化的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测试自己的想法。一旦机构符合所有条件,限制将被取消;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测试过程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督授权和推广许可。

陈晶莹: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

在实验性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可以从清晰的视角审视监管要求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及时发现因限制创新而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要求,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整,真正将适度监管、包容性监管等创新监管精神落到实处。

4.标准示范条款。以金融技术应用安全为导向,制定行业标准乃至国际国内示范标准。

5.消费者保护条款。授权机构和受限授权机构可以通过创新实验测试平台的消费者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赔偿等建议条款,与消费者达成违约救济和损害赔偿协议。

6.人才条款。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其学科建设,加快监管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证券时报两次会议报告组)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陈晶莹: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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