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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将上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将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收入。

第三,如果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赔偿损失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税收法律法规,则应冲减已经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以冲减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前扣除额。

四个。本通知所称合格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并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中小企业是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以上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年均担保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时,应提交法人许可证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标题: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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