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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日宣布,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要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率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一级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员工持股试点。

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应满足以下条件:1 .主要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性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持股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了经理上下、员工进出、收入增减的市场导向机制。4.上一年度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个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为新引进的人才保留部分股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工持股实施后,国有股东应为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应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试点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时,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标题: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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