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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家夏果认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陷阱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系统应尽快使用一些惩奸除恶的典型案例,使设置担保人陷阱的犯罪分子承担后果,以身作则。

由于对担保法的无知,许多人误入了高利贷者设置的担保人陷阱。事实上,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陷阱是一个利用民间借贷者的个人关系将第三方卷入债务纠纷的诡计。

基于放高利贷的贷款人不相信债务人有偿还贷款的诚意,放高利贷的贷款人要求债务人找亲友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人将利用担保法让第三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民事请求无效,贷款人将与债务人一起将第三方告上法庭。这是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

私人贷款担保人的陷阱基本上是由亲戚朋友借高利贷造成的。为了防止更多的受害者落入民间高利贷担保人的陷阱,应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它的危害。加强担保法的普法工作,让公众认识到担保人和借款人有着同等重要的经济责任,重视担保签约和贷款签约。

为了减少担保人陷阱对第三人财产的觊觎,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民事诉讼中也应承担保护第三人的责任。在高利贷者共同追索担保人的案件中,如果担保人对担保行为表示误解,法院应当裁定该担保行为无效。除非贷款人和借款人证明担保人正确理解其担保义务。只有使贷款人更难通过法院判决设立担保人陷阱,才能有效减少担保人陷阱伤害第三方的案件。

郭夏: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陷阱

为了对抗高利贷贷方对第三方担保人的伤害。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受理陷入担保人陷阱的第三人对高利贷者的合同诈骗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第三款);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第7款)。对于高利贷者利用法院判决诱骗第三方担保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受理抗诉合同诈骗的申请,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利用担保人陷阱伤害第三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利贷者,应以合同欺诈罪起诉并严厉打击。

郭夏: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陷阱

私人借贷的担保人陷阱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系统应该尽快使用一些典型的惩恶扬善的案例,让设置担保人陷阱的犯罪分子承担后果。(夏果:大一经济学创始人,北京大学中国战略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大一经济学研究所所长,《解读经济——大一经济学导论》作者,中国经济网特约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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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晓娟)

标题:郭夏: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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