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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借入政府债务,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两部门:禁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作担保

数据地图:土地开发建设字军照片来源:为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远景中国逐步建立了与项目资产和收入相对应的专项债券制度,有效防范了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持续健康发展,未来范围逐步扩大。为此,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两部门:禁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作担保

根据《办法》要求,财政部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确定年度国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安排在国务院批准的次区域专项债券额度内,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根据《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储备土地按期供应,确保项目收入和融资的平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借入政府债务,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有储备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管理储备土地,切实明晰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的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职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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