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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收藏信6月23日下午2时在北京举行“范曾告文报告、郭庆祥侵权名誉权案件一审判决研讨会”。 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画家范曾祥和文告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此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边界”主题进行,青岛新闻网收藏频道作为独家平面媒体支持全程报道。

“郭国松:法官如何能超越现实”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郭国松在研讨会上表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还在举证问题上纠缠,迫使作者提出举证、被告举证的问题。 大家都无法超脱,怎么才能超脱法官。 这可能是目前的名誉侵害问题。 特别是今天更限定的范围是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问题。 这不是普通的名誉权事件,而是公众人物。 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自己如何处理评论引起的名誉侵害事件呢?

“郭国松:法官如何能超越现实”

因此,还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的立法问题和司法解释的问题。 立法是片面的问题,司法解释的问题和司法实践的问题不断增加。 现行立法乃至司法解释对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和公共人物民众没有任何区别和限制。 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没有任何限制,采用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等同的这种标准,这导致了我们现在的整个名誉权案件,这其中有些公共人物提起了名誉侵害诉讼,而另一些则更大,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名誉权问题。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非常严重的问题。 公法人的名誉权与普通法人的名誉权相同,公民的名誉权对普通公民和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没有区分。 法人的名誉权通常没有规定法人和公法人的名誉权。 因此,我们由公法设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依靠公共财政支持国家机关,主张司法名誉权,可以胜诉。 这既涉及到与大众名誉权相同的问题,也涉及到另一层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多少问题,实践面临困境,一个死结,最高法院为什么不做? 最高法院不做司法解释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更大。 我认为我们现在的信息立法面临着这样的同样问题。 最高司法当局采取这种模糊的逻辑,解决法人和公民的名誉权,不区分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和公共人物的名誉权。 我认为最高司法当局有这样的意识。 这是我个人的推测,不是主观,不是评论,也不是侵权。

“郭国松:法官如何能超越现实”

这里有什么问题吗? 目前,在一个国家没有宪政制度的情况下,在社会各界对这类问题没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人们要求法官做出超乎寻常的事情,甚至超越当前现实的判决,有时是不容易的,有时是非常困难的,乃至于当今学术界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仍然不同 如果人们单纯纠缠于案件,无助于问题的处理,那么在立法和司法解释问题上,甚至最后都会促进我们司法官理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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