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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字[2017]第3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申报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汇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年末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编制和报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告、报告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确保账、账、证、账相符,确保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申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是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申报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报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报告要求;

(三)建立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查、汇总和分析,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申报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完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查、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报工作。

第十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查、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资产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其资产报告的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的审核和汇总。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填制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分为两类: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

(一)单户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编制的资产报告,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的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由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分布、构成及变动的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申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汇总报告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数据报告口径的说明;

(二)审计数据的说明;

(三)账面数与实际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分析报告应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分析和说明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和管理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分析,包括资产的总量、分布、构成、变动及原因,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规模和管理;

(三)资产管理的成效和经验;

(4)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办法,修订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相关报告要求。

第四章报告汇编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清查资产,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当期和前期数据、资产和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报告说明和分析报告应全面详细。

第二十条资产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遗漏或者编造虚假的资产信息。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遗漏和重复上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编制资产报告的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和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质媒体数据、电子媒体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次资产报告期初数据与上一次资产报告期末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做出合理解释;

(五)资产负债表的描述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资产报告审计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计、集中联合审查、委托审计等形式。

(一)自查: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纸质报告、电子媒体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逐一检查。

(二)集中联合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纸质报告、电子媒体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委托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纸质报告、电子媒体数据和资产报告相关材料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计工作。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遗漏、重述、虚假报告、隐瞒、错报、相关数据不关联等错误和问题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述。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第六章数据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全面动态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和共享以及公共研究平台建设。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资产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资产报告的外部数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令不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者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限期完成或者纠正重复报告;对拒不完成资产申报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改革外,不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宜。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中央二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申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中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资产报告数据与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数据不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申报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迟交或数据严重错误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和审计资产报告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报告严重失误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拥有和使用国有资产并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标题: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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