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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银监会已通知,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承销政府债券无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17日发布通知称,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承销政府债券无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在开业后5天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通知显示,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开展托管业务、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不需要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展部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7]12号

银监局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政策,现就外资银行以下业务通知如下:

1.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无需取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办理的。

二.依法开展托管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无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银监会行政许可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办理的。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依法开展金融咨询等咨询服务无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办理的。

四.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合作开展境内外业务,充分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的发债、上市、并购、境外融资等活动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应明确其在母行集团内提供业务协作服务的职责和利润分配机制,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与母行集团的业务协作情况。

银监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不需获行政许可

五、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应加强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并表管理能力,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标题:银监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不需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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