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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病历的临床使用和管理,是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抓手。日前,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将从4月1日起实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图像等数字信息,进行存储、管理、传输和复制的病历。电子病历是病历的记录形式,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标准对电子病历的应用提出了基本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电子病历系统应为操作者提供专有的识别和鉴别手段,并设置相应的权限。经营者对其身份的使用负责。

如何保证电子病历书写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根据该规范,医疗机构应为患者的电子病历分配唯一的患者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病历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按照标准,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应当自患者最后出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0年。

标题:电子病历新规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安全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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