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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紫函[2017]130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外商投资事后协同监管,做好201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运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中国合法设立和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运营信息联合在线报告及共享应用”(lhnb.mofcom.gov/),填写2016年投资运营信息。相关数据和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部门之间共享。

对于2017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下一年度起上报企业年度投资运营信息。

二是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应公开的参与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和企业上报的投资经营信息,将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开应用》向社会公开。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汇总分析报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统计总局。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局

2017年3月29日

标题: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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