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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立法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条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突破,在中国立法体系保护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预付卡运营商逃脱,被定性为欺诈

长期以来,预付费消费一直受到消费者的批评,几乎每个人都被预付卡所欺骗。《条例》对预付卡的支付金额、及时性和退款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为长期以来预付卡的管理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处副处长赵表示,这些规定对预付费消费做出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如果运营商被要求通过发行一次性预付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自己付费。自该日起15天内没有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未告知已预付货款的消费者并做出妥善安排、未提供商品和服务或未按约定联系的,视为欺诈。

欺诈被认定后,如何处罚责任人?一旦经营者逃之夭夭,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赵说:“如果定性为欺诈,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对于捐卡逃跑的运营商,他们将通过信用管理建立一个充值卡逃跑黑名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逃跑者,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

同时,规定经营者发行一次性预付卡(含其他预付卡)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非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一次性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能有截止日期。

泄露消费者信息的经营者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指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当前的一个突出热点问题,建议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部分委员亦建议有需要清楚订明经营者及其职员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因此,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和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但是,法律法规要求注册消费者信息。”增加“如果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或修改其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删除或修改”。增加“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保密的具体义务。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消费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丢失,或者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处罚机关和处罚办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免费餐具必须提供给使用消毒套装的餐具

鉴于一些地方的“高价餐”问题,委员会成员强烈呼吁克制。《条例》采纳了这些意见,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经事先明确通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餐具集中消毒装置的经营者还应免费提供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未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或者未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仪器,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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