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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晚,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并下发了限价和限价指令。

《通知》规定了新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浮动范围,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月同类新建商品房实际平均成交价格的5%。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相比有所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15%。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坚持“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居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一)由物价部门(发展改革局)、住房建设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动监管,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范围内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第一个月同类新建商品房实际平均成交价格的5%;没有前期价格的,备案价格的涨幅不得高于最近1个月周边土地上新建同类商品房实际平均成交价格的5%。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且较低幅度不得超过15%。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对不接受备案价格指导的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并以虚假装修或虚假高装修等手段变相提高房价。

广东清远发布房价限价令:涨幅不超5% 降幅不超15%

(3)当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记录价格且低于下浮幅度时,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

(4)房价一经备案60天,您可以申请提高备案价格,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次备案价格的5%;如需降低申报价格,调整间隔为30天。

(五)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披露指南公告。

二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成立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工商、土地、土地储备、城乡规划、财政、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旨在降低市场风险,确保房地产稳定健康运行。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无证预售、囤积居奇、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哄抬价格、中介恶意炒作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标识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增加民生保障住房建设的供给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公民能够安居乐业。在过去两年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基础上,2017年将建成不少于8100套经济适用房(包括7000套农村危房、不少于1000套新的经济适用房和128个新的棚户区)。(市住房和城乡发展管理局牵头)

(二)推进“建新”租赁平台建设。加快我市与省建工集团联合建立的“建新”专业房屋租赁平台的建设和实质性运行。根据2017年的年度计划,在年底前将至少购买200套高级公寓和500套普通出租房。(市德胜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三)加快省级职业教育基地教师公寓的规划和建设。2017年上半年,我们将做好基地的规划工作,2017年下半年,我们将及时划拨土地吸收社会资本,并在基地建设约1000套公寓,为教师提供住宿服务。(由市土地储备局牵头)

(4)加快完成凤凰城、黎头、清澜海三个安置区的工作,确保6月底前建成5423套棚户区改造和安置用房交钥匙,6月底前实现基本入住。(市住房和城乡发展管理局牵头)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8日

标题:广东清远发布房价限价令:涨幅不超5% 降幅不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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