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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 【引言】互联网已经超越了过去所有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使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突破了0+的极限,把人类带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科学、可持续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和规则,使全世界人民都能享受到网络发展的红利,是摆在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基础

建立多边、民主和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是中国政府的明确态度。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通过不同场合和形式,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和规则的基本主张。其中,尊重网络主权原则是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和制定网络空规则的最明显诉求,也是中国互联网政策的第一个关键词。

网络空互连。互联网可以在技术框架内建立在各国的局域网上。人们在网络中的交流和工作不受国家(边境)环境的限制。然而,一个国家必须并且只能在主权和法治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控制。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之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虚拟空之间的逻辑映射。网络主权实际上确立了网络中每个主权国家的权力边界空。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互联网主权是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和规则的基础,世界各国建立的国内治理体系和规则也是在主权的基础上实现的。提出了网络主权原则,强调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网络发展道路,主张各国有权在互联网上选择自己的网络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主张各国平等参与国际网络治理的权利空。

建立多边、民主和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是中国政府的立场,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网络的互联性质导致针对网络的攻击和犯罪的跨国和全球性。维护网络安全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实现网络之间的法律治理。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安全威胁,任何国家都很难被孤立。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构建有效的互联网治理体系,才能实现各国真正的网络安全。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对于建立互联网治理体系,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主权平等原则是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基本标准。没有主权平等原则,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和公平、公正、合理的互联网治理机制。

2.坚持以联合国为基础的网络治理体系和国际犯罪制裁公约的起草和缔结机制。由谁来牵头制定《国际网络犯罪制裁公约》,肯定会对公约的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避免任何过分代表区域利益的区域组织或国家单方面主导公约的制定。

3.传统国际公约联网和起草一项惩罚网络犯罪的特别公约齐头并进。首先,探讨起草关于网络犯罪的个别国际公约,制裁新出现的技术犯罪。二是以微调的形式完成打击跨国犯罪的传统国际公约网络,积极应对跨国犯罪信息化和传统公约规定的犯罪网络。

4.充分依靠各国国内法实施对网络犯罪的制裁。制裁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需要从文本翻译成现实,而且只能在各国的国内法中翻译。没有各国国内法支持的国际公约将是一纸空文本。这是强调网络主权原则的另一个原因。

站在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建立没有网络安全的互联网治理规则已经成为中国的共识。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紧密相连。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另一个可以成为共识的判断是,没有网络主权就没有网络安全。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相互渗透、相互交错。通过网络立法建立互联网治理规则必须以国家主权和网络安全的概念为指导。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1.数据保护和数据主权是国家安全的底线。为了建立互联网的具体治理规则,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是国内立法层面的底线。目前,数据保护和数据主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数据已经成为超越个人利益的国家安全的一部分。个人单项数据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单个公司的业务数据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以视为公司的产权受到保护。然而,海量数据的整合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强调数据主权是基于国家安全的底线,不能妥协。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2014年,俄罗斯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任何收集俄罗斯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内或外国公司在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时,使用俄罗斯的服务器,包括收集、积累和存储。在我国的数据立法中,数据存储系统、安全评估系统和数据跨境流通许可制度应该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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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不能以减少或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管辖权为前提。该网络在技术框架方面没有国界,在制裁非法和犯罪行为以及行使管辖权方面也没有国界。网络管辖权的实现是网络主权的实现。网络主权的实现实际上表明了司法主权不可侵犯的程度。网络空是相互联系的,网络行为可以轻松跨越国界。因此,当对网络行为行使管辖权时,每个国家都有跨越国家(边界)管辖权的内在冲动。个别国家坚持的长臂管辖权原则很可能导致世界各国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实际效果可能完全违背建立管辖权的初衷。因此,任何国家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都必须在尊重他国网络主权的前提和框架下完成。不允许限制或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管辖权。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国内刑事立法的目标是维护网络安全,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网络和网络犯罪的演变和现状结构是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在信息时代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国内刑事立法的现实目标。

(一)网络和网络犯罪的发展过程及国内刑事立法模式的技术调整

在过去的20年里,互联网已经完成了从1.0到2.0的代际转换,并迅速进入了移动互联网和三网融合的阶段。从计算机犯罪到网络犯罪是一个历史过程。此后,网络犯罪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基本类型: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空的网络犯罪,三者在现阶段并存。基于这一背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逐渐从软件、数据、局部和静态思维的系统(保护传统物理空之间的直观形象)跳跃到整体和动态的网络思维。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1.基于规模的连锁犯罪行为模式的立法应对:预备行为的实施和共犯的主犯。从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关系来看,传统犯罪主要是一对一的侵犯,而网络犯罪主要是一对多的侵犯。侵犯行为的目标不具体,侵犯行为的后果高度重叠。网络犯罪一般呈现出明显的犯罪链形式和流动模式。网络犯罪往往表现为刑法难以评估的预备行为,迫使预备行为的实施成为必要的立法模式。与此同时,尽管近年来争议很大,但关于共犯定罪的立法建议已逐渐被立法所接受,并成为一种立法思维。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2.强化平台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制裁。在网络空的时代,网络平台的责任是不可回避的。在网络空中,网络平台本身可以被视为准政府准国家。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和服务的实际效果超越了国界。它为网络社会提供了一个生存平台。事实上,它承担着网络社会的部分管理职能,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网络中的治理责任空。对于纵容甚至帮助大规模连锁网络犯罪的运营商,必须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9)已经增加了犯罪的制裁平台,但这还不够。

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二)刑事立法的三次思维飞跃: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为目标

对网络犯罪的制裁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数据和系统,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而是为了实现网络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必须形成的立法认识。

目前,网络安全已逐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工作生活的中心问题。与此同时,网络安全也上升到了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网络空成为第五个空,成为最新最先进的嵌入技术,甚至在重要性上超过了最初的四个主要国家:海洋、陆地、空和天空。因此,刑事立法应实现三个思维飞跃:一是从软件、数据和系统安全思维向网络安全思维的飞跃;第二,从网络安全思维到网络用户安全思维;第三,从网络用户安全思维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思维。

标题: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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