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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2017]56号

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厦门、山东、湖北、深圳、陕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表彰和鼓励落实2016年重大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7〕34号)和《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财预〔2016〕177号),现印发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对象和金额见附件,并于2016年列出。请将奖励资金及时送至获奖市(州)、县(市、区),督促获奖市(州)、县(市、区)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于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预算司)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请以此次表彰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改革试点、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积极支持被表彰地区,努力为企业家创业、谋发展创造良好局面。同时,充分发挥受表彰地区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促结构调整、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2017年5月5日

标题: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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