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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六省(区)启动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介绍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其中之一是“下放审批权限”。

《建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思路,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加强出让监管服务,确保出让、接收和管理到位,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矿业法律要求的矿业权转让制度。”凌月明说道。

他指出,在完善矿业权竞争性转让制度方面,《建议》强调,除特殊情况外,矿业权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转让,市场将判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风险,决定矿业权转让的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入管理,出让收入可按年分期缴纳。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转为采矿权后每年缴纳一次。创新矿业权经济调整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费标准,建立渐进式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地不探矿权”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资标准应及时调整。

6省区开启矿业权出让改革试点

在严格限制协议转让采矿权方面,《方案》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协议转让采矿权,特殊情况应通过试点项目不断改善。协议转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具体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的深部采矿权范围内。要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格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6省区开启矿业权出让改革试点

该计划建议下放审批权力,加强监督服务。其中,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和稀土等6种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超过10亿吨的煤炭和资源储量较大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的采矿权审批。最初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则下放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省区开启矿业权出让改革试点

根据规划,将选择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六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开始试点工作;2018年,我们将在继续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引进、修订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矿业权流转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首批建立的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山西是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试点省;新疆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探开发改革试点省。湖北有丰富的磷矿、铁矿石和铜资源,也有丰富的页岩气资源。此外,六个省和地区在地理分布方面也具有代表性。综合考虑,国土资源部选择上述六个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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