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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注册、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互联互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债券通”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保障业务有序发展,同业市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同业市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常[2017]20号),现予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双方通过电子记账方式办理债券发行与认购、登记与托管、清算与结算、利息支付、企业行为等相关业务。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并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的cmu成员为海外投资者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CMU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和自营账户。香港金融管理局为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等于上海清算所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

以下是公告全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有限公司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与合作

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规则》(简称《上海清算所公告》(2014年第13号)等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行线”、“南行线”等相关业务以及“北行线”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及交收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通过债券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投资者范围的要求。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通过基础设施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央结算系统”)相连,以多级托管方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是一般注册托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资本市场管理股是二级托管机构。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双方通过电子记账方式办理债券发行与认购、登记与托管、清算与结算、利息支付、企业行为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并通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和自营账户的香港金融管理局cmu成员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香港金融管理局为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等于上海清算所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

香港金融管理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户:

(一)债券账户开户申请表。

(2)结算业务印鉴卡。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北行快线购买的债券,应当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的名义登记,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香港金融管理局应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上海清算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香港金融管理局在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时,应事先征求外国投资者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处理。

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交易对手范围、可以进行的交易类型和可以投资的标的证券范围进行交易和结算。

债券的结算日期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节假日安排。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债券通交易提供全面清算和逐笔交易结算服务。之后,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可以提供中央交易对手清算服务,相关规则将另行公布。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收到交易数据后,香港金融管理局cmu应通过上海清算所的客户或系统直连完成名义持有人账户结算的相关操作。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上海结算所处理交易的结算。

第十一条债券交收日,上海清算所负责一般托管层面的交收,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本市场管理股负责分托管层面的交收。

第十二条债券以债券支付方式办理债券转让和资金支付。债券转账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

当付款人的债券充足时,上海清算所锁定相关债券,并在付款人资金支付完毕后转让债券。一旦上海清算所完成交易结算,交易是不可撤销的。香港金融管理局Cmu根据上海清算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完成分托管层面的结算。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凭证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进行债券交易,应当确保有足够的债券和结算资金。在全额结算和逐笔结算下,因一个结算方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的,责任方应对其交易对手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参与债券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相关资本市场单位成员查询其债券在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本市场单位的余额和变动情况,并有权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相关资本市场单位成员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本市场单位的结算交割报表和余额报表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付息登记日,上海清算所应当确定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的债券余额计算应收利息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付息日,当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时,上海清算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收利息支付款划入香港金融管理局名义持有人账户对应的利息支付款支付账户。参与债券通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可透过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相关资本市场单位成员,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资本市场单位取得支付利息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本市场股和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两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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