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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6月28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能否自由买卖股票的问题,戈登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和适合性匹配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使投资者能够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要求的产品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经过特殊的风险预警程序后,操作机构仍然可以向其出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办法》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自由,而是允许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

[问答全文]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答问

1.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的立场是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具体结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奠基

《办法》定位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它明确了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如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适当性匹配等,并对各种市场、产品和服务适当性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归纳和整合,成为各种市场、产品和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度责任。《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水平、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直观、把握的制度安排,规范操作机构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绩效要求,并逐一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的落实,实现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这也是海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常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海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的行为准则,以确保履行适当的义务。例如,美国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对金融中介适当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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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的基本分类进行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类和适宜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对违反适宜性义务的经营机构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投资者多维指标分类体系,统一了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底线要求、分类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类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了严格控制风险的产品分类机制。产品分类体系已经建立,其中监管机构设定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清单,运营机构对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进行具体分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理解投资者到处理纠纷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全面严格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相应义务的可操作性,细化了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口号立法。第四,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异化服务。第五,强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确保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防止《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无效力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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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自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实施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为什么要发布《办法》?

答: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市场。各种产品的风险特征差异很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回报偏好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基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它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自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转让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系统是分散和独立的,并且不覆盖一些高风险产品。此外,提出的要求侧重于设定准入门槛,经营机构的义务不系统、不明确。为此,中国证监会总结了各类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了统一的适宜性管理体系,明确了投资者基本分类和产品分类底线标准,规范了经营机构的义务,强化了监管和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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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他们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要求经营机构履行相关的适度义务,有助于投资者识别风险,降低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损失。

对于经营机构而言,实施适当的安排,如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可以鼓励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力,为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提高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的适当性意识,有利于依法、严格、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监管要求和压力可以有效地传递到一线运营机构,促使其重视和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4.问:《办法》强调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和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向其推荐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义务。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和适宜性匹配方面享有特殊保护。这是根据我国目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意识、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为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和增加运营机构的合规运营成本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体体现为:第一,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前,运营机构应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相应的匹配意见;第二,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特殊的注意义务;三是不允许积极向普通投资者推出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四是在规定的情况下,当场告知和警告普通投资者,整个过程都要记录或记录下来。非现场方法应改进支撑轨迹布置;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时,经营机构应提供相关信息,证明其履行了对投资者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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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股票吗?

答:《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和适合性匹配的标准和底线,使投资者能够购买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要求的产品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经过特殊的风险预警程序后,操作机构仍然可以向其出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办法》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自由,而是允许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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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施适当的管理?

答:现有投资者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新措施的实施将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并区别对待。具体办法如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风险水平的产品或服务。如果您向老客户销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高于原来的风险水平,您可以继续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在《办法》实施后,股票投资者等现有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风险水平不高于股票的股票和产品。但是,经营机构在购买结构性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风险水平高于股票的产品时,需要按照《办法》实施相应的管理要求。同时,鼓励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回访、自查和评估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办法》实施后,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和完善适宜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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