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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第一部投资者保护专项法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形成融资功能齐全、基础体系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股票市场”重要指导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要求的具体结果。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则。自2007年以来,中国已经在一些市场、产品和企业实施了适用性管理。

正式实施的《办法》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宜性管理体系进行了完善、整合和升级。

《办法》精神是围绕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类为基础,确保市场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更好地依法规范机构运作,真正落实投资者保护要求。

《办法》的核心要求是强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卖方责任”要求,使经营机构在获得经营收入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统一,有效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高风险的证券、期货产品引入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根据《办法》的规定,即使是风险容忍度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发出必要的风险警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产品,也可以随心所欲地参与相关投资活动。

因此,《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而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交易。

现有投资者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新办法的实施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并区别对待,“以旧制新”。

具体方法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旧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风险水平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如果您向老客户销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高于原来的风险水平,您可以继续而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在《办法》实施后,股票投资者等现有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风险水平不高于股票的股票和产品。但是,经营机构在购买结构性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风险水平高于股票的产品时,需要按照《办法》实施相应的管理要求。

同时,鼓励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回访、自查和评估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办法》实施后,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和完善适宜性管理体系。

《办法》颁布以来,证券、基金、期货等市场主体在管理体制、技术装备、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都主动做了大量工作。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及相关交易场所努力制定自律指引和规则,在人员培训、宣传解释、监督实施、服务保障等方面做了细致细致的工作。目前,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它的实施。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和市场自律组织应当将适度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和自律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业务实体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得到落实和落实,共同促进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标题: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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