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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国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差异,某国向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空(600029公司提出从2009年至2013年征收1635万美元的税款和滞纳金。经过一年零四轮谈判和磋商,两国外交部和税务机关就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免税的问题达成共识,避免了企业双重征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协定护送“一带一路”的一个缩影。

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与“一带一路”相关的53个国家直接投资,投资额为145.3亿美元。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海外生产经营中遇到各种障碍,如在东道国容易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待遇,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涉税纠纷等。

如何使企业顺利“走出去”,稳步“走出去”,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中国税务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税收协定作为国家间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在协调跨境税收问题、避免企业双重征税、维护中国“走出去”企业和在华投资企业的双向利益、解决涉税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7年4月底,中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务合作机制,签署了106项双边税务条约、安排和协议,其中54项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形成了覆盖中国主要外资目的地的世界第三大协议网络。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表示:“通过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东道国的税率、利得税起征点、母国的信贷规定,以及跨境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案,都为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毫无疑问,这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确定性。纳税人只需要执行税收条约的规定,而不再需要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何时以及如何改变。如果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你就有信心继续下去。”

我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种涉税分歧和纠纷不断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能力合作的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纠纷,有效降低了“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税收成本。自2013年以来,共进行了181次双边磋商,消除了131.8亿元人民币的国际双重征税。

我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

“我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及时向我们反映更多的情况。对于本地区企业遇到的涉税纠纷,积极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其他税务机关协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孟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具有双向的积极作用,不仅保护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在华“进口”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机关就通过税收协定实现了对在华境外纳税人280亿元的减免税,并通过实施“分销服务”和优质税收配套服务改革,提高了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积极性。

当前,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着新的格局、新的形势和新的形势。如何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使其成为“一带一路”道路上的沉重陪护,并辅之以多项配套政策措施,是新时期中国税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税务机关将继续利用税收协定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保护和支持。孟说:“我们将根据形势的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讨论签订和修改税收协定的问题,把税收协定落到实处。在海外,促进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为中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中国,执行协定的规定,维护‘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标题:我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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