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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曾金华)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试点政策。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投资发生在实施日期前2年内,且投资发生在实施日期后2年内,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Xi和沈阳,以及苏州工业园区。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扣除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持有该股权2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单个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从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中扣除单个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三)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扣除不足的,可结转至未来取得新办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天使投资者在试点地区投资了一批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其投资额的70%未被扣除,天使投资者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

标题: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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