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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增加R&D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中小科技企业R&D费用(以下简称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中小科技企业在R&D活动中发生的实际R&D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未计入当期损益,将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进行扣除。,然后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将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其他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

三、中小科技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中小科技企业相关信息,加强协调合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2017年5月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周楠

标题: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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