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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自“银税互动”实施以来,地方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流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税收抵免与融资信贷相结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初步形成了企业、银行、税收三赢局面。为巩固“银税互动”成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共享的叠加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通知如下: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一是完善银税合作机制

(一)推进工作重心下沉。继续完善省级税务、银行监管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银税互动”工作重心下放到基层。2017年,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在各县推广,基层银税合作将得到加强。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果,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做好协作单位间的协调工作,畅通“银税互动”沟通渠道,积极引导银税协作工作有序开展,有效保障银税协作机制有效运行。

第二,增加银税信息的交流

(3)扩大积极推进税收信用信息的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税收抵免信息从A类纳税人名单扩展到a-d类企业名单、注册地址、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4)丰富银税信息交流的内容。税务部门可以在合法合规和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税务信息,解决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值得信赖的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查询信息,以方便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5)促进合作渠道多元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和系统平台,实现直接数据连接,实现银行业税收信息从“线下”到“线上”的互动。继续推进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税务部门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不断扩大商业银行参与“银税互动”的范围和数量。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第三,促进银税的合作与创新

(6)扩大“银税互动”的效益。将“银税互动”的受益群体从税收抵免一级扩大到二级。鼓励“银税互动”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帮助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整合税收数据和多维企业信息,研究探索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收”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积极创新帮助小微企业。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轻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纳税守信、具有良好经营条件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开发信贷产品,并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开展税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自助、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等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大流量综合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税务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综合税务和银行自助服务。

第四,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九)加强银税互动的信息安全。银税互动信息的传递和接收单位应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涉税信息不沉淀或泄露,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加大“银税互动”的宣传力度。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银税互动”纳入宣传重点,充分依托税务服务机构、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全面宣传“银税互动”活动及相关金融产品,增强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对“银税互动”的认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诚信激励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取向,推动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的社会影响。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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