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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布了《网上采购商品7天不合理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合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无退货理由网上购物七天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实施七天不合理退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需要通过互联网购买日常消费商品,并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

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上商品销售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七日权利,网上商品销售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七日义务,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上商品销售者做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货物范围和货物完好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得无故退货七天: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4)投递报刊。

第七条下列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的,不合理退货七天原则不适用:

(一)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箱后容易导致商品质量变化的商品;

(二)一旦被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大降低;

(3)接近保质期的货物和在销售时已明确标明的次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货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货物能够保持其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如果货物本身、附件和商标完整,则视为完好无损。

如果消费者根据检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进行合理的调试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则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

第九条货物的使用超出了检验和确认货物质量和功能的需要,导致货物价值大幅贬值的,视为货物不完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计划生育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破损;

(2)电子电器:擅自维护、更改、销毁或更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机器序列号等。·具有难以恢复到其原始状态的外观使用痕迹,或者数据使用痕迹,例如激活和授权信息以及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保留;

(三)服装、鞋、帽、包、玩具、家纺、家居用品:商标被去除、切割,商品被污染、损坏。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选择退货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上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天期限从消费者签收商品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十一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在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获得上述信息后,消费者应及时退货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应当自行退还商品、配件和礼品。

礼物包括实物礼物、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如果礼品不能一起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预先标明的礼品价格支付礼品价格。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货状况良好的,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将已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还给消费者。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应与购买商品的付款方式相同。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以该约定为准。

采购货物时,如果以各种方式支付价款,则应根据各种支付方式支付的实际价款,以相应的方式予以退还。

除消费者明确同意外,网上商品销售者不应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以积分、凭证、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上商品的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货后,应当以相应的形式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就积分、优惠券和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达成协议,则可以遵循该协议。

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支付手续费的,网上商品销售者退款时不得退还手续费。

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使用信用卡支付,并被网上商品卖家免除手续费,网上商品卖家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如果套餐或全折扣活动中的部分商品被退回,导致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则按购买时每种商品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依法承担。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应遵守协议。

如果消费者参加符合一定条件的免费送货活动,但退货后不能满足免费送货活动的要求,网上商品卖家可以在退货时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上商品卖家可以在家里免费提货,也可以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在家里提货进行补偿。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七天不适用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为消费者设定重大确认程序,以确认单次购买行为。如无确认,网上商品卖家七天内不得无故拒绝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在其平台上与网上商品销售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无理由退货七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七天不合理退货规定和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并在其平台显著位置予以明确标示,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在其平台上建立网上商品销售者检查监控系统,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上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它可能会停止向他们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建立消费者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自律制度。当消费者在网上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发生消费者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其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网上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建立完善的七天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于可以毫无理由地完全恢复到最初销售状态七天的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转售;如果货物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七天内不能完全恢复到最初的销售状态而再次退货和销售,则应以显著的方式清楚地标明货物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商品销售者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和完善经营者首问预付补偿制度,依法履行网上购物七日后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关于无正当理由退货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访谈和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上商品销售者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履行无理由退货七日法律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在网上商品交易监督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七日不履行退货义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上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七天扩大不适用商品范围的,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七天不适用,在购买时未经消费者确认而拒绝退货的,或者消费者已拆包并检验完好,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自收到退货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退还已付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平台显著位置明确标明七天不合理退货规则及相关支持系统,或者未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上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商品,未能显著标明商品实际情况,以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利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标题: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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