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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Zhongxin.com报道,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名称和在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已经获得权利人的认可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的联系,当事人主张其构成在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电影和动画中的人物名称或形象被企业注册为商标的案例很多。此前,一些企业将007和007注册为商标,这引起了异议。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知名电影人物的名字应作为优先权利受到保护,并以此为由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具体保护,或者说是对其中涉及的一些相关规定的权利的具体保护,而角色名称能够被法律解释所涵盖是这一司法解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众所周知的孙武·空、邦德007、哈利·波特和喜羊羊的形象,实际上涉及到了《商标法》第32条所提到的在先权益,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王闯解释说,但是,本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我们将把它作为优先法律权利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王闯在强调角色形象版权保护的同时,表示有必要重视这一程度,以防止对公共文化资源合理利用的侵害。

据了解,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标题:“邦德007”为何不能作为商标?最高法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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