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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1月1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林业改革发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种子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贴、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沙化土地封闭保护区补贴、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森林公共安全补贴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贴。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国有林场拖欠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学校、医院与国有林场分离等社会职能支出,以及对独立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份的奖励和补贴。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如果用于支付国有林场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余额,可以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有关的费用。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和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贴。

两部委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是管理办法的全文:

林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促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230号)等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中期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和发放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国家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计划,与财政部共同发布年度计划和任务,指导、促进和监督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发展,并与财政部密切合作,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

两部委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式统一、支出方向协调、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支出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贴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补贴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贴。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理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有林和地方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支出。国有森林经营和保护的重点是保证森林经营和保护人员的工资支出。天然林管护补贴是指天然林商品林采伐完全停止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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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包括管护补贴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国有级公益林管护补贴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管理和保护国有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贴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经济补偿和劳动补贴。公共管理和保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公益林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两部委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的补助标准,根据财政资源和管护成本确定,具体标准另行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支出的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计算审核管理费用,合理确定国有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动补贴标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的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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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条森林资源培育费用包括林木种子培育补贴、造林补贴和森林抚育补贴。

第十一条林木种子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优良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加工、检验和贮藏的补贴,补贴对象是国家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优良苗木培育补贴是指通过组织培养、轻基质、无纺布和穴盘育苗、幼体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成本增加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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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造林补贴是指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业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和其他造林主体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在荒山荒地、沙质荒地、迹地和面积不低于1亩的低产低效林地营造混交林。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贴,是指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工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间伐、补植、恢复退化森林、采伐灌溉和除草、清理运输和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所需的劳动力和机械燃料给予适当补贴。抚育对象为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青壮年林。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县级及县级以下,按照严格和严格的原则,在造林补贴和森林抚育补贴中,方案编制和运行设计费用不得超过5%,不得用于财政补贴单位的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贴、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沙化土地封闭保护区补贴、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森林公安补贴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贴。

第十六条湿地补贴包括湿地保护和恢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贴。湿地保护与恢复补贴是指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具有重要生态位置的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包括监测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以及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所需的劳动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是指在国家重要湿地林业系统管理范围内,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林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贴是指对迁徙路线上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保护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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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保护管理机构聘请临时管理保护人员所需的生态保护、恢复治理、购买维护专项救援保护设施设备、专项调查监测、宣传教育、劳动补贴等支出。

第十八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对因生态保护需要,暂时不具备治理条件,不宜开发利用的毗连沙化土地进行封禁保护的补助,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恢复治理,管护场所及必要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必要的巡查和小型监测设施设备的购置,巡查道路、围栏、界桩、警示标志的维护,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请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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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林业防灾减灾补贴包括森林防火补贴、林业病虫害防治补贴和林业生产救灾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森林防火补贴是指用于预防和扑救突发性和严重性森林火灾的补贴,包括开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买消防工具和器材、材料和设备、租用车辆和其他消防所需的运输工具、租用飞机和地面支援进行森林航行空灭火以及在国有重点林区修建和维护防火道路的费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是指用于防治危害森林、林木和苗木正常生长的疾病、昆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等重大灾害的补贴。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是指在发生洪水、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后,用于支持林业系统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和其他相关支出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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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森林公安补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贴和业务装备补贴。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贴是指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森林资源保护、森林公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查禁种子和铲毒、警察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业务装备补贴是指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服务(含警用车辆)、信息化建设、应急处理、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务业务装备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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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补贴由中央、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根据保障责任分区域承担。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省级直属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和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的地方(市)森林公安机关。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给予奖励性补贴。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同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补助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担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查处和监督重大案件,组织专项行动,应对突发事件,建设装备或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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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贴是指用于保护大熊猫、朱鹮、老虎、豹子、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少量野生植物的补贴支出。

第五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国有林场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国有林场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与国有林场分开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份的奖励和补贴。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如果用于支付国有林场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余额,可以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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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政府根据每名工人(包括在职工人和退休工人)2万元和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估算补贴。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六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四条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利息补贴、林业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补贴。

第二十五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林业科技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承担推广和示范林业科技成果的任务,开展优良森林品种培育、先进实用技术和标准应用示范、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专用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数据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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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林业贷款贴息是指各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为满足贷款安排的贴息条件而给予的贴息。

优惠条件为:各种经济实体创造的生态林(包括后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的各种商业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湿地、沙漠)公园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在企业形式上,有基地的公司甚至有基地的农民(林业工人),都是以开发当地的林业资源为基础的,种植业带动林区和沙区的经济发展,而贷款则用于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农民和林业工人造林和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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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次,按实际贴息,年贴息率为3%。对于在贴现年度(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存续并支付正常利息的林业贷款,贴现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中央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林业贷款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各省安排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应当将银行信贷查询纳入审计环节,并实行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公告和公示制度。骗取林业贷款贴息的单位和个人,会将其不良信息推至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林业产业发展补贴是指用于扶持油茶、核桃、油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和其他特色林业产业发展的补贴支出。

第七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用因子法分配。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根据省级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按照以下因素和权重统一分配:

(一)任务(权重50%)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林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计划为基础。

(二)资源状况(权重25%),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资源数量。

(3)基于财政部发布的区域绩效目标审计结果和国家林业局组织的绩效评估结果的绩效因素(权重为15%)。

(4)政策因素(权重5%),基于中央政府的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

(5)财务状况(权重5%),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务状况,应该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十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全省下一年度的任务计划,并抄送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任务计划应与本省林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计划相衔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和排序。

第三十条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任务计划,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具体指标的内容和属性由国家林业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当年预计执行额的一定比例,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计数额,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地方专员办。

第三十二条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提出当年各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并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国家林业局的中期财务计划、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书,审核下达当年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地方专员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本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作为预算监督、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目标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工作和本级资金安排,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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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基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的补助内容实行省级或市、县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地要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应当通过合同和委托为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的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的,应当向社会购买。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落实情况将作为中央政府省级绩效评估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督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按财政部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林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试点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费用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农〔2014〕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森林防火工程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农〔2007〕70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标题:两部委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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