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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通知补充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财政、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为资产管理产品经理”问题。
主要内容是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的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应在资产管理产品经理随后几个月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中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同时,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原件: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税局财税字[2017]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配套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后(含),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的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应在资产管理产品经理随后几个月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中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编者:严一波)
标题:财政部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2017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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