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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样的日子早日过去,恢复平静的生活。”4月3日,在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绘画事业室,王宏岭对记者说。

王宏岭是业界有名的人体油画画家。 但是,自去年4、5月以来,他为被媒体称为“裸体状告画家”的诉讼而心神不宁,无心画画。

与纷争无缘的裸体油画“尘埃”

王宏岭是北京市油画学会会员、中国名家艺术研究院油画院副院长。 1998年,他从天津师范大学油画系毕业来到北京,成为北漂一族。 之后,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美术系,与同为“北漂”的苏先生结婚。 十年后,苏放弃了画画,专门经营画廊。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2006年至2007年9月,王宏岭进入中国艺术研究院油画创作研究室深造。 本文叙述的故事是因为王宏岭前段时间认识他和簿公堂的王樱璇(注:王樱璇在接受湖南卫视(微博)采访时表示,希望公开自己的名字)。 。 那时,她在中央美术学院的研究生班进修,两人在与王宏峯同一艺术研究院进修的老乡认识。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王宏岭表示,2007年初,“尘”系列的创作思路已经在脑海中形成。 他选择“女人、鱼、燃烧的蜡烛”作为这一系列绘画语言的载体,试图描绘出美丽神圣的灵魂。 之后,他通过朋友、模特企业等渠道选择了创作所需的参照人物模特。 由于一个物体找不到心中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他选择了三位模特作为“尘”系列作品的参照原型,支付约定的每人2000元的报酬拍照。 王璇是三人中的一个。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2009年4月,在中华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上,“尘”系列作品受到业界好评。 展览会结束后,王宏峯的作品大量转载和发表。

他暗自高兴的时候,风波悄然降临。

诉讼前的警告

王樱璇来到了王宏岭的办公室。 王宏岭说,王樱璇拜访的大致意思是,因为他画了她,所以应该参照她,让她重新审视模特费以外的其他方面,提出10万元。 否则,起诉他侵犯肖像权。

王璇的到来震惊了王宏岭。 他推测说:“她听说了这次展览会的效果,看到在媒体上的普及,她认为我现在很有名,这里面应该有她的功劳。”

王宏岭认为,该支付的报酬早就支付了,再次索取报酬的行为近乎敲诈。 于是,他从接待处邀请了她。 “我在画面上看到的不是其中的人物指向特定的人,不是有亵渎的意图吗? 你为什么认为我画的人物是你? 我画面上的一些人物,可能和你很像,但创作后的人物整体形象绝不是你。 ”。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王宏峯以为王樱璇只是想威胁自己,但几天后,她带着两个人再次来到画室,威胁说如果不付钱,就会破坏员工办公室的所有作品,同时强制查电脑,删除了她的所有照片。 不要在说不付钱之后画她,也要毁掉以前的所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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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峯说:“作品的推广展示必须得到模特的批准。 否则就是侵权行为”,我觉得这很荒谬。 他在博客上提问说:“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如果模特永远不允许我的作品参展,我的作品将永远被放在高阁还是被废弃?”

一审认定属于“临摹绘画”构成侵权

两次严厉拒绝后,王樱璇一年多没找王宏岭了,他以为事件就此结束。 但他想不到的是,年初,王樱璇再次来到了实验室。 这次,她的态度没有以前那么强硬了,但反复强调了塑造模特后对她的生活的影响,对她的精神带来的沉重打击。 她让王宏岭承认曾书面画过她,同时答应今后不再画她。 最后,王樱璇建议,只要付钱,这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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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岭的态度是,用这样的方法“敲诈勒索”,他确定不能接受。

王宏岭日后得知,王樱璇悄悄地录制了这次对话。

年6月,王樱璇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书中,年初听了朋友、同事、学生家长的讨论,得知以自己为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展览会和杂志上发表,并在市场上公开拍卖。 她认为油画作者王宏岭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报告道歉,赔偿50万元。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王宏峯对王樱璇提起诉讼并不意外,反而很轻松。 问题提前了一天处理,他可以提前一天恢复平静。 他不重视一审,也没有参加审判。 他认为,对照任何非常有名的公共人物案例,无论败诉后最多损失1万2千元,只要能以1万元买到平静,那就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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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判决对王宏岭的意外很大。 雨湖区法院认为,画家认为油画与照片相比与王樱璇有很大不同,作品中融入了主观创造,但王樱璇提供的证据能够说明油画肖像画与本人的一致性,是“临摹绘画”。 这是因为侵犯了肖像权。 而王樱璇的裸体属于隐私,画家擅自发表也构成侵权,破坏了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那是因为侵犯了隐私,名誉权。 最终,法院根据该油画公开拍卖价24万余元、被告发表多幅油画等情节,酌情认定赔偿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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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岭不服,上诉了。 另外,王樱璇也认为赔偿金额太少而提出上诉。

年3月30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不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发布消息的时候,法院还没有宣判。

三个争论的焦点

焦点1 :裸照是从哪里来的?

王樱璇在接受湖南卫视采访时表示,她在培训中认识王宏岭,谎称他离婚,并与他建立恋爱关系,要求她拍照留念。 知道真相后,她和他分手回到湘潭。

一审判决书称,王樱璇在法庭上出示了与他们一起旅行的亲密照片。 但是,王宏岭及其妻子苏先生向记者证明,王拥有几乎与所有模特相似的亲密照片,照片并不能说明他俩是恋人关系。

雨湖区法院也在红网湘潭论坛上发布了证实此案情况的消息。 法院认为,王樱璇和王宏岭不是模特和画家的关系,而是朋友关系。 2007年,为了纪念双方的感情,王樱璇同意王宏岭拍摄裸照,制作油画用于王个体的收藏。

王宏峯坚决否认两人是恋人关系。 他说他和她只有一点缘分。 裸照完全是为了创作而拍摄的,拍摄过程中有第三者。 “难道拍她的裸体照片会有第三者在场吗? ’他反问。

王宏岭、其妻苏以及当时与王宏岭一起进修的另一位女画家告诉记者,他们在艺术研究院的讲座中认识了王樱璇,讲座结束后,王宏岭开车送她们,王宏岭当时向王樱璇介绍了妻子。 因为王宏峯在艺术研究院进修,苏先生经常出入这里,王宏峯的所有同学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从不隐瞒婚姻状况。 与为王璇提供证据的王宏岭同级研修的同学也发表书面声明,表示王宏峯没有隐瞒过已婚事实,也没有目睹过与当事人(王樱璇和王宏峯)恋爱的秘密行动。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焦点2 :王宏岭是否支付报酬,王樱璇是否同意发表。

一审判决书称,王樱璇因双方有恋人关系,拍裸照为纪念,王宏岭未支付报酬。 另外,她还计划借给他2万元建设一个实验室。 那是她母亲2008年3月汇到他的建行卡上的。

对此,王宏峯的妻子弟弟认为,她出示的这个证据完全站不住脚。 他分析说,那是红色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单,这张红色汇款单完全不能跨行汇款,只能地址汇款(即汇到某地的某个人)。

苏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投资建设合同。 她告诉记者,王宏岭建设商是投资了150万元的人,他们自己没有出钱。 她查了王宏岭两张建行卡从那以后的所有流水,完全没有王樱璇说的汇款。

一审判决书称,王宏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王樱璇当时收到了2000元的报酬,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王樱璇同意将其作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或拍卖。 据此,将酌情对王宏岭赔偿王樱璇30万元。

王宏峯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包括他在内的大部分画家,都不会和模特(包括裸体造型)签订书面协议,而是按照事先的口头约定,在拍摄和绘画前后支付报酬。 不仅说这是领域惯例,他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据表明王樱璇当时接受了2000元的报酬,同意将其作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和拍卖。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关于一审认定为赔偿根据的24万元拍卖价格,王宏岭告诉记者,为了宣传其作品,2008年将包括王樱璇为原型的作品寄给台湾画廊总监许广浩,2009年参展时从台湾带回。 24万元的网络拍卖价格,是徐广浩为了宣传他的画而自己拍的,他自己不是为了这个利益(徐广浩告诉王宏岭,如果不拍100万元以上,他就不会出手)。 。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焦点3 :王樱璇是否作为模特出现在《尘》系列中,是否得到了他本人的同意。

王璇本人说,她是画家、教师,不是模特,但很多来访的画家和专家,身体成为别人绘画的参照对象时,他是模特,王樱璇担任过模特(哪怕一次)。 她不会和画家、教师发生冲突。 因此,王樱璇是“尘”系列的模特之一,问题的关键是,她成为其中的模特是被动的,还是积极的,也就是说得到了她自己的同意。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一审时,王宏峯认定未经王樱璇许可,将裸照制成油画在杂志、网络上发表。

王宏岭说,艺术作品是人类共同的精神产品,应该让更多人认识。 《尘埃》系列不是作品。 其中的模特也不仅仅是王樱璇。 如果王樱璇不是其中的模特,或者即使她同意用裸照画油画也仅限于个人收藏,那一定是在玩弄自己的艺术生命。 我无法想象这种荒谬的事件。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模特能否主张肖像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定规定艺术创作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 据报道,迄今为止两个类似例子中,法院的最终判决正好相反。 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素描模特向出版社投诉肖像权的案例时,素描这种绘画形式的肖像画在客观上与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和原人物有很大不同,驳回了模特的诉讼请求。 另外,模特于1989年起诉中国美术馆全国首个人体油画大展主办人,认为展览和图画书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王宏岭希望自己痛苦的经历能够交换关于这个的确定规则,形成经典的判例。 “事情到此为止,50万元的索赔对我来说已经不是天价了。 我为这件事卷入的精力,浪费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价值。 该案具有代表性,希望就艺术家们著作权与模特肖像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得到司法的支持,健全相关机制。 ”。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王宏岭说,模特是艺术家创作过程中内心理想形象的参照。 模型只是画家笔下的一个要素,画家根据创作的需要,将一个或多个模型的形状和神以主观意识组合,根据画面的需要、创作的需要、所阐述的观念的需要,在画面中再次凝练,艺术家的创作目的是勾勒出某个模型的具体形象 “艺术创作完全没有提到肖像权的问题。 ”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在接受《潇湘朝报》采访时表示,画家的著作权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包括画家在内的任何主体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采用他人肖像,无论是教育、研究等公益采用,须经原画者同意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能以其裸照为蓝本创作油画进行展览、发表、拍卖,油画的形象如果不能说明确实与原告的原画相同或相近,也就是说,辨认原告的人可以从形象上辨认原告,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裸体油画《尘》引起法律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模特基本上不得对以其为原型的绘画、雕塑作品、摄影作品主张肖像权。 因为在同意成为模特的时候,作品的肖像权被认为被转让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以人体模型为原型制作的作品可以作为艺术品公开。

无视两人关系的纠葛,如何定义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关系,也许是这个事件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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