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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微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调查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标志着《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我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超过30年,2002年修订过一次,至今已有11年。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该法中原的一个副本已经不适应客观需要,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也到了迫切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时候!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作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关注者,笔者想就文物保护法的编纂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最好将《文物保护法》的名称改为《文物法》。 文物不仅需要保护,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还需要文物的流通和交易,需要开发利用,需要与旅游、文化传播、展览、收藏、鉴定判断、培训等行业对接,发挥特有的社会功能。 这类法规也要求在文物的研究收藏、开发利用、流通交易等方面制定越来越多的规范。 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名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法》似乎更为恰当。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2、文物的定义。 现行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没有正确定义文化财产的概念,只是将属于“文化财产”的各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和动产分类排列。 多年来,由于文物概念的不确定性,被许多人误解、曲解、滥用,造成了一些混乱,损害了国家、经营者和收藏者的利益。 文物与“古董市场”“文玩市场”到底有什么关系? 这些都与文物概念的不确定有很大关系。 这次的改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定义正确的文化财产概念。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3、鼓励拍卖公司采取多种交易模式。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不得从事文物购买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法的本意是防止未经拍卖审查的文物在拍卖中个人出售,但拍卖前将文物提交审查,拍摄后个人出售给收藏者应被允许。 拍卖开展个人购房谈判式的对方交易时,如果文物管理部门对事先交易的文物进行审查,将被允许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销售,应有助于文物的进一步交易和流通。 因此,第54条本款可以取消吗?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4、国家应鼓励文化财产的民间收藏。 民间文物收藏是对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 编纂后的法律,首先应该肯定民间的收藏行为,承认这种爱国热情。 二是承认公民个体具有文物的台法性,确认其全部权利,充分体现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三,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享有自主解决权,不通过继承、赠与、买卖、交换等合法手段予以处置 除非其来源合法,否则不得禁止常规文物流通,除非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5、给各类古董市场一个名分。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事实上,现在民间古董市场、个人交易到处都是,这个条款已经很有名了。 除非国家转售明令禁止的出土文物和珍贵文物,否则应当允许和鼓励民间流通和交易文物古董。 法律出台后,可以对大型古董市场进行许可管理,协助文物管理部门监督交易,放开对民间机构和个人的文物交易限制。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6、简化拍卖公司的照片审查,减少审查的照片数量。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公司拍卖的文物,应当在拍卖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现在从事文物拍卖的公司很多,拍摄数量也很多,负责审查的文物鉴定审查正忙于应对,但拍卖公司需要提前两个月向文物部门报告,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在法律层面上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提前申报时间,可以在很多照片和网络上进行审查吗? 只对哪些重要文物安排现场实物鉴定和审查?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7、确定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用语和行使办法。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查拍卖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 采购价格由文物收藏机构代表与文物委托人协商明确。 ”。 这里的优先购买,如果体现了国家先购买的意愿,意义就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一致。 因为该法律修改后,不使用优先购买的概念,为了不混淆可以改称“国先购买权”。 如果《文物保护法》的“优先购买权”表达了“同等条件下”的“合同法”的真谛,那么这个优先权应该在拍卖场实现,而不是在拍摄前通过商谈实现。 关于在北京文物部门规定的拍摄后迫使优先权者否定拍卖场成交并购买的办法,有法律和侵权之虞,不宜使用。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8、延长文物入境和再出境的时间间隔。 《文物保护法》第63条中提到了文物临时入境向海关申报,文物出境的规定。 国家鼓励文物回流交易,鼓励文物回国参展。 因此,文物出境恢复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放宽。 例如,目前在实际运营中,海关规定恢复出境必须在6个月内实现,但大型拍卖的运营和结算周期大多超过6个月。 这样可以延长这个时限一年以上吗? 并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9、将文博高级职称资格替换为《文物拍卖专家资格证书》。 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公司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家,这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已经具有实际意义 修订后的法律中应该取消这项规定,应当替换为《文物拍卖专家资格证书》。

“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10、国家应该鼓励和支持文物从国外回流。 编纂后的法律中体现了对经营文物回流的拍卖公司的支持,简化了拍卖许可和文物审查以及文物入境和出境的处理手续,文物部门会同海关和税务部门制定了法规,并规定了文物回流关税和其他相应的税费

标题:“对撰改《文物保护法》的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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