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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法》修订草案今天(22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此前,该草案已经过两次审议。在这次会议上,草案可能会提交表决。

在以前的审议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委副主任张在解释修改草案时说,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或者出具捐赠票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十字会法修订第三次审议 损害红会名誉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新草案,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行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凡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以及制造、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声誉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也有责任追究。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些条款获得通过,它们将在保护捐赠者、红十字会的声誉、品牌标识、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负责人的选任,并增加了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规定。

(编辑:武宏钧)

标题:红十字会法修订第三次审议 损害红会名誉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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