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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陈莹莹)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外资银行在华可以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合作,为“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债券发行、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全球综合服务优势。根据中外一致的原则,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放权和放权的要求,明确外资银行在华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金融咨询业务和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要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并采用事后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在开展上述业务活动时应加强合规和风险管理。

银监会明确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前,外资银行在华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备投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一些在华外资银行开始以当地法人身份经营。但在转型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不具备投资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通过海外母银行投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外资法人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业务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并具备了一定的综合管理能力。《通知》明确了外资法人银行在华再投资的监管政策,即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资银行可以选择与海外母公司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投资境内法人银行。

银监会明确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包括315家分行)、121家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机构总数达到1031家,分布在70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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