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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2日电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提醒商品房经营者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价格,实行一套一标;不得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定价方法误导买家;不要编造或传播涨价信息,抬高价格;不要相互勾结,操纵市场价格。

北京发改委:房企经营禁操纵市场哄抬价格 违者严处

数据地图:2016年11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物业顾问向公众推荐了该类型的商品房。中国新闻社记者魏亮照片《提醒》指出:

1.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价格标签、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携带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计算机查询。采取以上各种方式明确标注价格,价格内容应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和服务应当依法自觉标注。价格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真实、清晰、醒目。不得以高于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明码标价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明下列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名称、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比例、绿化率和停车位分配比例。

(2)销售情况及销售状况,建筑层数、楼层、房间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出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停车位的出售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出售商品房有折扣的,应标明折扣范围和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出售存量房,应标明房屋面积的具体位置、起止年份、土地用途、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6)标明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和“价格报告电话号码:12358”。

四、商品房销售应醒目公示以下收费标准:

(一)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让的费用、收费标准。代理收费应当标明为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布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个标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明每套商品房的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单价。

六、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开放所有销售房屋,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商品房经营者所涉及的广告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促销或公告、声明、公告等具体承诺中确定的价格,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误导购买者。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价格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强调,各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贯彻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意识。北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和举报。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发改委:房企经营禁操纵市场哄抬价格 违者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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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发改委:房企经营禁操纵市场哄抬价格 违者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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